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07-08 15:35:02 工作总结 浏览次数:

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增面上来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水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型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金乡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自我县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綦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524人,累计解除2165人,在管对象359人,其中被判处缓刑336人,管制1人,假释18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无一人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

2016年,金乡司法局金乡街道司法所荣获“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受到司法部表彰。在建设和申请“全国模范司法所”的工作中,金乡县司法局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一是建全组织机构。县、镇两级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司法局专设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现称“金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主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9个村(社区)建立了特殊人员管理监督的司法行政工作室。在各镇(街道)建设完善司法所相关硬件设施和人员编制,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该所基础硬件设施规范全面,总面积1500余平方米,设立包括特殊人群管理区在内的四个功能分区,同时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服务大厅等。在特殊人群管理上,还建设了谈心室、静心室、普法室、图书室、宣告室、矫正室、发泄室、预警工作室等业务功能室,同时配置了投影仪、led显示屏、宣告台、调解台、心理矫正设施等办公设备,做到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二是严格队伍建设。队伍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为目标,县局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名干部经过培训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13个镇(街道)司法所也尽力配全配齐工作人员。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金乡街道司法所现正式工作人员5名,其中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2人,并落实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

三是规范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道、监护、走访、迁居、请销假和会客等监管制度,制定并下发了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和劳动学习制度,落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跟踪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规范、高效中运行。

四是健全机制措施。初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领导、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监管;落实调查评估程序,严把入矫进口关;落实正面教育环节,强化法律意识教育;落实心理矫正环节,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落实社区服务环节,彰显人性管理方式;落实个别教育环节,因人因案施矫,确保矫正工作取得实效;探索建立村级社区矫正协管员制度。

五是严格后勤保障。13个基层司法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人面识别仪、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器材,13个司法所解矫宣告室设备已安装投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快速变革,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冲突愈加强烈,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刑事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处于全负荷状态,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没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监管教育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法律授权,因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依然艰难缓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作为国家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但是其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现实困境,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经历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执法受限。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县城社区矫正工作,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县城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县城有较大区别。在城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模糊,责权不明确。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来解决。最明显的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权,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六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社区矫正人员以各种借口请假外出务工,如果不同意请假,就会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同意其请假外出务工的话,又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脱管、漏管的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采取变更居住地的办法,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社区服刑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比如,交通肇事而获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虽然犯罪,但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他们却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因此而背上债务,需要外出务工挣钱还债。

、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在推行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况且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前期投入大,出成果慢,因其蕴含着巨大的人文价值和降低监禁刑成本的经济价值。因此,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细化宣传内容,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广泛宣传在社区矫正中涌现的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典型,使群众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支持,提高影响力。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管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各部门之间建立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界定对脱管对象的追逃责任主体及其职能。建立变更居住地常态化机制,对在本地无正当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单位和合法收入的矫正对象,应允许其变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依法接收。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能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多提供技能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工作掌控能力、胜任能力。

(四)强化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一是建立社会调查评估问责制,确保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对待法院、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委托调查评估工作,深入全面调查,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为法院、监狱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是法院、监狱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悔罪态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等),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降低国家监禁的成本,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矫正质量。虽然财政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但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短缺,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建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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