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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30 09:43:35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篇一:教学案例

教学案例:

一、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

答题要点: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高邮供电公司一鱼塘泛塘案件胜诉

2006年8月25日上午,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对一供用电纠纷案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高邮市供电公司胜诉,不支持原告吴宏林、吴正顺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25405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证据保全费用910元和诉讼费1059元。

据了解,6月21日晚,因大风刮倒树木,导致高邮市天山部分地区停电,其中养鱼户吴宏林、吴正顺两人承包的鱼塘因无自备电源及其它补救措施,鱼塘无法增氧导致鱼塘泛塘。二人以供电公司疏于管理导致线路停电、停电时间过长等为由,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泛塘损失进行赔偿。高邮市供电公司本着主动对用电客户负责的态度,领导高度重视,总经理亲自过问,表示如由供电公司担负的责任,将进行全额赔偿。通过调查取证,供电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资料:6月21日晚,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了停电故障,供电公司立即进行巡线和故障排查。同时,供电公司和该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补充协议也清楚表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停电,养殖户应采取自备电源救急。法院根据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其它书证,认定:吴宏林、吴正顺在鱼塘泛塘一事中没有遵守与供电公司的合同约定,无自备电源及其他补救措施,存在过错,应按合同约定自行承担损失;供电公司在此案中有证据表明,采取了积极的抢修措施,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责任。

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简析

原告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

原告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国家一类新药硫酸依替米星生产的制药企业。其

于2001年2月向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申请并选择近期正式用电容量为630kv,主要用电设备为空调、生产设备等。但原告对其中供电要求一栏未填写内容,即未提出特殊要求。原告的申请经被告批准,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3日签定了《高压单电源供电合同》,双方并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等相关内容作了约定。

2002年3月20日下午4时50分起至3月21日凌晨0时20分,本市出现较大降雨天气,雨量达11.7毫米,并拌有大风,至21时25分最大风速达每秒12.9米。20时03分原告所使用的供电线路民营1#线133开关跳闸重合未成,引起断电。被告遂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察看和抢修,在抢修过程中被告临时在其他线路搭线调电,恢复民营1#线送电。3月21日上午7时48分线检员申请从8时30分至14时30分全线事故处理,经指挥中心同意后,上午9时04分进行民营1#线转线路检修,中断了临时用电。中午12时许经检修后被告恢复供电。在两次断电过程中因原告正组织药品生产,由于这二次断电,原告投入生产的原料报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当日原告即向常州新区管委会投诉,要求解决赔偿事宜,因未能解决,原告遂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主要从事国家一类新药硫酸依替米星生产的制药企业。2002年3月20日下午16时起,公司投料P1等原料生产药品的中间体P2,时至同日晚20时,在完成硅烷化反应操作,进入乙基反应操作阶段后,供电突然中断,至24时恢复供电。次日早晨6时,我公司再次投人P1等原料,按上述生产操作程序进入乙基化反应操作阶段后,至上午9时10分,供电在次中断,至中午12时恢复供电。被告的第二次断电行为又导致原告的产品成为废品,原材料损失价值达380000元。因被告未事先通知,突然中断供电,违反了电力供应应当持续、不得中断的原则,按照电力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第二次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380000元。

被告江苏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的断电事故系不可抗力。2002年3月20日傍晚因本市出现大风大雨的恶劣天气,致新区民营1号线断电。考虑到事故现场天黑雨大无法抢修,遂采取了临时应急措施,使民营1号线在当晚23时22分暂时恢复供电。次日采取措施排除了全部故障。原告虽承认3月20日的断电事故系不可抗力,但又认为3月21日的断电不存在不可抗力。我方认为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从发生到后果的消除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因此不可抗力的后果应延续到3月21日才完全排除;2、被告采取的措施是紧急抢修;3、即使是临时检修被告也无需事先通知原告,因原告采用的是单电源,双方所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中,确定原告的用电性质为3类负荷,属非重要用户,因此产生的后果与被告无关;4、根据电力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即使是供电企业运行引起的事故也只能按用户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予以赔偿,且双方在合同中也已作了如此的约定。综上所述,被告从不可抗力的发生到排除,是恪尽职守、规范操作的,被告在主、客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次事故系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导致被告常州供电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被告的责任,因此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连续生产的企业,应当根据其用电的不可间断性,对用电作特殊的要求,或自身应当设置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其既未与被告作特殊约定,又无一定的保护措施,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

本案的关键是本起停电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次的停电是否属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持续行为;被告第二次断电前是否应通知原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分析:

首先,关于本起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次的停电是否属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持续行为,根据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提供的气象局的资料能够证明第一次的断电系自然灾害引起,属于不可抗力,同时由于第一次恢复供电系临时搭线,因此第二次的断电系被告履行的正常抢修行为,应属不可抗力引起的持续行为,因此被告在本起断电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被告第二次断电前是否应该通知原告。根据相关电力法规的规定,“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上、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同时《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据此本案原、被告签订了《高压单电源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了本案原告为3类用电单位,即其用电负荷为三级。作为三级负荷用电单位的原告,其在未与供电单位对用电作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只能属于一般用户。另根据《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规定,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如属计划检修,则供电单位负有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的义务,如属临时检修,则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而本案中被告第二次停电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继续抢修行为,既非计划检修,亦非临时检修,故本案被告对本次断电行为无通知的义务。即使是临时检修,作为一般用电用户的原告,电力条例也并未强制规定供电方对其负有通知义务。况且被告作为供电方按照《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规定,在本次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紧急抢修,及时进行了抢修,尽速恢复了供电,其已经履行了抢修义务。

因此天宁法院在认定被告无过错、且其已经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判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篇二:教学案例

教学案例 班主任德育工作案例

“学校教育,以人为本”,承担这一重任的主要力量——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学生健康的引领者,是沟通家长和学校的桥梁。班主任工作,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从毕业开始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研究着这门科学和艺术——班主任的教学和工作。说句实在话,当过班主任的教师肯定心里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班主任的工作实在辛苦,实在琐碎、繁杂。但是,只要是踏进了教育这番圣土的你一定会毫无怨言地热爱起这份职业,这个岗位来,当别人问起我们的职业时,我们一定会很自豪的告诉他们我是一名教师,因为教师是许多人羡慕的职业,人人都说教师一年有谁都无法享受的三个月假期,尤其是和别人谈到自己的学生

时,每个教师更加显得骄傲无比,因为学生值得我们去炫耀。因为学生会让我们逐渐走向成熟。让我们体会到了成功带来的喜悦。

班主任工作的核心是德育工作,当前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现状不容乐观,分析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现状的成因,积极探索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教育方法和对策,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工作者不容推卸的责任。下面是我在班级教本文由一起去留学编辑整理,转载自一起去留学http:///转载请保留出处。

育工作实践中经历的一个故事。

一、案例学生基本情况

小明,男,13岁。父母因为感情不合离异,父亲无业长年在外打工,由爷爷奶奶照顾学生、教育学生。但是长辈们对其是一味的溺爱,对孩子缺乏严格的管理,使学生心理严重失衡,由此带来了行为反应偏差。学生本人很机灵聪明,接受能力强,能言善辨,懂得的道理也多,但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原因,该学生一直对学习没有真正产生兴趣,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行为习惯很差,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经常自己不听课还干扰别人;老师、同学讲话时喜欢插嘴,有时上课会喊一些和课堂无关的话,而且只能表扬,不能批评,只要受到老师批评就会情绪激动,或与老师狡辨。而对老

师、同学的错误则抓住不放,甚至幸灾乐祸。其表现出了明显的自私自利。

自从接这个班开始,就发现该学生不是很“听话”,第一节上数学课,为了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我做了精心的准备,本想这样的课上起来肯定学生们都会很喜欢,可正当我和其他的学生兴趣十足的讨论问题时,他居然无视我的存在,随意的站起、离开座位走动,还随意地动别人的东西,找别人讲话,别人不与他讲话时,还大打出手。此时我甭提有多生气,毕竟是第一堂课要是不制止了,那以后的课堂还不知道会怎样呢?于是就把他“请”出了教室,但是突然他好像意识到了什么一样,就扑通一声坐回到了位置上,还用无辜的眼神看着我,此时为了不耽误其他学生,我也就只好装作什么也没发生,压住心头的怒火继续上课。课后,我及时从同学、其他老师、其爷爷奶奶那里了解了一些情况后,知道了其实他是因为缺少关爱,想利用一些奇异动作和上课破坏课堂纪律的方式来引起老师和同学们的注意。因为他往往受人歧视,遭人嫌弃。这就更需要教师用真情去感化他,后来我给他当上了一个数学小组长,还时常地表扬、鼓励他,督促他学习,还经常地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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