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齐下”规范企业薪酬管理

时间:2022-05-28 18:35:03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工资薪金支出属于人工成本的范畴,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管理不到位,不仅会侵蚀企业的利润,还将导致偷漏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发生。我们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企业薪酬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虚列劳务费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还一定程度存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企业用工形式的日趋多元化,隐藏在薪酬管理中的问题越发突出,必须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一、加强工资提取的监督管理,从总体上控制企业工资薪金水平。  

目前,许多企业的工资提取数与实际支付数脱钩,工资提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些企业虽然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但由于工资总额的核定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企业的基数工资、新增效益工资都由上级部门核定,在核定的过程中,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整,人为的因素太多,客观的因素太少,致使应付职工薪酬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有些企业甚至将工资总额作为利润的调节器,在利润考核指标完成好的时候,就多核定工资总额,反之,利润考核指标完成差的时候,则少核定工资总额。  

因此,应加强企业工资提取数额的监督管理,从总体上控制企业工资提取的规模、人均水平等等,不允许企业将工资提取与支付人为分开,全面实行工资支出据实列支、据实提取的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的人力成本。同时,为控制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企业工资发放数进行控制和管理,避免滥发工资现象的发生,鼓励企业全面实行科学的职工薪酬制度以及合理的管理层年薪制度,适当缩小管理层与一般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从现金流量上控制企业工资最终去向。  

随着银行支付结算手段的不断提升,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也灵活多样,既有网上支付,也有银行代发,还有传统的现金发放。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原本是件好事,但经过一些企业“艺术性”地加工,使得许多正常的工资支出成为企业“小金库”的源泉。我们在近年检查中多次发现,企业通过虚列工资支出私设“小金库”,有些企业直接伪造工资发放单据,然后随意找些不相关人员在工资表签收,最终将这些现金支付的工资转作“小金库”;还有些企业则利用企业工资表与银行代发单据脱节的便利条件,伪造工资发放表,然后更改银行代发单据,将虚列的工资转到单位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储蓄存折,等等。  

因此,应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从现金流上控制住企业工资支出的最终去向。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一律通过银行代发,并且其所附工资发放单据必须经代发银行签章,证明银行代发数额以及对象与企业原始工资表的一致性,以此避免企业采取瞒天过海等手段虚列工资薪金支出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临时用工的监督管理,从劳务费支付对象上控制企业人工成本。  

目前,企业的用工形式较以前更为灵活,劳务用工成为了企业用工的重要形式。劳务用工不同于企业的正式工,这部分人员流动性较大,变动频繁,薪金的支付渠道也千差万别,有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也有通过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用工的不确定性以及支付方式的便捷化,使得劳务费成为了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多发区。许多企业的劳务费大多是通过中介机构支付的,其仅凭中介机构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就可列账,由于劳务费的最终去向与实际承担单位分离,所以一般难以核实其实际流向,许多企业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大肆在成本中列支虚列劳务费,然后通过中介机构或其他劳务单位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  

因此,应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监督管理,规定临时用工应比照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全面清理企业劳务费,严格规定企业劳务费不得通过中介机构间接支付,应按照其劳动关系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并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给劳务工,以此增加企业造假的难度和成本,杜绝虚列劳务费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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