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收到XX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要求对XX县城自来水成本进行监审的请示》(剑发改价格[2012]6号)后,根据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和程序,我们和XX县发展和改革局组成联合成本监审组依法对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现提出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XX县自来水厂,至今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二OO二年改制为现在的国有控股、员工参股公司。公司下设金华、甸南和上兰三个水厂,供水能力为xx万吨/日,担负着县城、甸南的居民生产、生活和餐饮、旅游服务用水及上兰工业园区矿冶企业的生产、生活用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维修及水暖器材销售业务。公司现有职工38人。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和程序
(一) 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4、《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5、《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发改物价[2011]6号);
6、《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73号)。
(二) 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
经对XX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要求对XX县城自来水成本进行监审的请示》(剑发改价格[2012]6号)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基本完整,符合要求。2012年7月11-13日联合成本监审组对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成本实地进行了监审。在监审过程中我们特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法制局和县农林水纪工委的同志对监审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的基本运营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售水量等基本数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对单位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审核。核定出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具体情况详见《表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表》及《表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构的成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来水供水完全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即:
供水完全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二)监审的时间范围
主要监审公司2009年至2011年总账、明细账和其它相关统计数据的合法、合理性。
四、成本费用核定情况及理由
按照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净核增总含税定价成本91. 749251万元,净核增单位含税定价成本0.26元/立方(具体核减情况详见附表)。主要是:
1、原水费。根据原大理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XX县供排水价格的批复》(大计价管[2004]102号),原水水费按0.10元/立方计入成本。
2、按标准漏损率计算售水量。经调查由于管网老化等原因,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网漏损率为30%。根据其实际售水量加不收费水量加30%倒算供水量。并按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核定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网漏损率不应超过12%,我们按12%的标准漏损率计算售水量,与实际售水量相比,三年平均核增售水量8万立方,核增有效供水量31.564624万m3,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以核增后的有效供水量计算。
3、职工薪酬。根据XX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2008年为1914元、2009年为2142元、2010年2413元,职工福利费按其14%计提,基本医疗保险按其8%计提,养老保险按其20%计提,失业保险按其2%计提,工伤保险按其0.5%计提,生育保险按其0.8%计提,住房公积金按其12%计提,工会经费按其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其1.5%计提。
4、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原值、使用年限和《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按预计残值5%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在2009年—2011年相关环节计入。
5、由于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兼营管道安装维修及水暖器材销售业务。因此期间费用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所占比重在供水及其它业务间进行分摊,计算出需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予以扣除。
6、其它相关数据根据企业提供的明细账及其科目余额数据核定。
五、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的2009—2011年供水成本和相关指标为:
2009年含税定价成本总额为219.640105万元,实际售水量为137万立方米,核定有效供水量为156.728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1.40元/m3 。
2010年含税定价成本总额为238.549585万元,际售水量为174.8万立方米,核定有效供水量为199.9712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1.19元/m3 。
2011年含税定价成本总额为377.044501万元,实际售水量为179万立方米,核定有效供水量为204.776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1.84元/m3 。
三年平均城市供水含税定价成本总额为:304.428064万元,实际售水量为163.6万立方米,核定有效供水量为187.1584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1.63元/m3 。
上述含税定价成本中均不包括水资源费。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成本审核仅限于XX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成本监审报告根据相关资料编制,若提供的资料失实,一切法律责任由资料提供者承担。
2、成本审核人员与该公司没有利害关系。
3、成本审核人员保证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请公司加强对制水、输配、销售和管理等各环节的成本核算,以及供水、售水和原材燃料消耗的统计,以便为将来准确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提供科学实用的数据。
5、如对成本监审核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理州物价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监审单位领导意见或签名:
成本监审机构名称:大理州物价局
审核人员(签字):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