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公务员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21-05-13 10:00:10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一、长江流域水土流失现状

长江流域地貌类型多样,以高原、山地和丘陵为主。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温和湿润,雨量丰沛,多暴雨。长江上中游地区是流域水土流失分布最为集中和严重的地区。根据水利部公布的1999年全国遥感调查成果,长江上中游水土流失面积为51.96万km2,占全流域水土流失面积的97.9%,水土流失集中分布在金沙江下游,嘉陵江、沱江流域,乌江上游,三峡库区,汉江上游,清江上游,洞庭湖水系中上游,赣江中上游和大别山南麓诸水系中上游。土壤侵蚀总量和水土流失面积在全国七大流域中居首位。严重水土流失破坏土地资源,加剧洪旱灾害,制约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影响中下游地区的防洪安全。

长江上中游地区土壤侵蚀的主要地类和入江泥沙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坡耕地;二是荒山荒坡和疏幼林地,三是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区;四是矿山、交通、水电等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和新城镇建设缺乏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人为造成水土流失。

二、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现状

1988年,国务院鉴于长江上游水土流失的严重性以及三峡工程建设的需要,批准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治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89]1号),启动实施了金沙江下游及毕节地区、嘉陵江中下游、陇南陕南地区和三峡库区4大片首批重点防治工程,长江上中游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由此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长治工程建设坚持面向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布局,按照分类指导、集中治理、连续治理的原则,以长江上游的金沙江下游、乌江流域、嘉陵江流域和三峡库区等为重点,兼顾中游的丹江口水库水源区、洞庭湖和鄱阳湖水系以及大别山南麓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合理安排预防、治理的重点,确保工程建设成效。

长治工程实施以来,严格遵循国务院制定的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成效卓著。截止2020年,长治水利基建投资项目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37万平方公里,工程建设完成土石方量近17亿立方米,群众累计投工20多亿个,中央投资16.57亿元。

三、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长治工程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1、投入不足,治理进度缓慢

近年来 长治工程的投入一直没有明显增加,在农村两工制度逐步取消,工程单位治理面积投资增加的情况下,工程年治理进度已由实施之初的6000平方公里减少了近一半,治理进度相当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全国生态建设规划》提出的长江上中游年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万平方公里的目标。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取消两工后对农民投劳带来很大影响,如何加大投入,提高国家补助标准,充分调动群众治理的积极性,是今后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预防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上中游的开发建设活动将越来越多,重点防治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不注重在开发中保护,人为水土流失问题将日趋突出。而工程建设中重治理、轻预防的观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到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的统一,并依法保护治理成果。

3、基础工作薄弱

受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长江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科研和监测等基础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规划和前期工作不够完善,水土流失基础理论研究尚属空白,治理模式、效益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缺乏系统性,严重制约着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创新力度不够

适应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长治工程需要积极从治理模式、投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积极创新,在诸如新时期小流域治理的标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水土流失治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治理成果的管护等方面还应积极创新和实践,确保工程建设做到与时俱进、和谐健康发展。

四、我委在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赋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水土保持水行政管理职能是:

1、协助组织并负责指导拟订流域性及重要支流水系水土保持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方案,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试点工程。

3、负责流域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滑坡、泥石流预警系统建设与管理,指导流域内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4、协调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流域水土流失动态调查与监测。

5、组织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科研与示范推广。

6、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7、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

同时新《水法》明确指出流域专业规划中包括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规划,规定流域管理机构有监督检查权,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流域机构的执法资格问题,为流域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新《水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流域机构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我委加强流域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我委应积极主动当好长江代言人

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我委应理清思路,根据新时期水利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个总体目标出发,进行正确定位,按照维护健康长江的理念,当好长江的代言人,这是时代赋予我委的重要历史使命。

当前长江面临着可持续发展问题,我委面临着维护健康长江的问题。当长江受到污染,水质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加剧,河流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谁来代表河流说话,应该是流域机构。流域机构充当河流的代言人,义不容辞,当仁不让。为此,我委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扎扎实实把各项具体工作做好。

2、我委应发挥好流域管理职能作用,协调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长江治理不仅仅是单纯的治理主河道,还要同当地的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与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机统一。如果我委不能很好地履行规划、示范、监督、科研、管理职能,不能组织上中游地区实施大规模的水土保持,那么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维系良好生态,稳定河势河床的治理开发长江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任何一个省(区)都不具备统一协调管理跨省(区)、跨流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施预防监督管理和水资源统一调度的能力。

3、我委应做好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我委应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不断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摸清家底,对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落实全面检查一次的目标,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大的项目要回访检查、重点督促;二是要抓好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在做好防治的同时,特别要注重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的开展和规范;三是要推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别是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变更的报批备案制度、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验收制度等的落实;四是认真查处违法案件,对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的单位给予通报和暴光。

六、目前我委在发挥流域管理职能方面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1、立法问题

水利部已将《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流域管理法》的前期工作也在进行中。由于国家授权不明确,流域机构缺乏执法的主体地位,不具备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资源管理的执法权和处罚权,致使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而且也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的特性造成了各自为政、重复投资、重复治理、浪费严重的局面。为此,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长江法》,并进一步明确流域机构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应具有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执法主体地位。

2、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投资管理方式改革问题

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改革与发展的考虑,提出了改变长江与黄河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投资管理方式的意见,并在长江流域已经实施,对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影响甚大。

改变现行的管理方式,势必造成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布局和建管秩序同长江治理开发与管理的总体规划相分离,影响长江治理开发与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

以流域机构来指导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实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战略。它打破了以省为界的封闭治理模式,使流域内上游、中游和下游相关的省份水土保持工作更加统一、协调、步调一致,而不是各自为政,各做各的治理模式,有利于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

通过流域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使长江上中游的水土流失治理与长江下游的防洪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流域的总体部署,统一、协调、扎实推进,为长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因此,考虑长江流域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为加强当前长江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发挥流域机构管理职能。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投资安全、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抓好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力争在两三年内全面完成《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规划》,为加强水土保持流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指导流域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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