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和“三费”管理要求 (范文)

时间:2022-04-25 08:15: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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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和“三费”管理要求 (范文)

“三公经费”和“三费”管理要求(范文)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持续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以下简称“三费”)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检查监督的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持续加以改进,主要表现为个别项目报销时间滞后、凭据不全、事前审核缺项、报销依据不足、执行相关规定不彻底等。为进一步落实财政监督检查整改任务,进一步规范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三公”和“三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三公”和“三费”管理刚性约束

严格控制“三公”和“三费”,是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加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廉洁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和省政府对公用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公的意识,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财政预算,加强财务监管,严控“三公”和“三费”开支。

二、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规范“三公”和“三费”支出管理

(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委办发【20xx】x号)和《xx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x财外【20xx】x号)文件执行,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非必须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公务接待。对来访人员的公务接待根据来函只能安排一次工作餐,除此以外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行用餐。如对方需我局或局属单位协助安排其他用餐的,只能安排xx元以内的工作餐或xx元以内的快餐,并由用餐人员缴纳费用,我局或局属单位应出具《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交款凭证。对无来函的一律不得接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公车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行【20xx】x号)、《xx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答》等文件执行,依照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开支运行费用,落实公务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管理制度。公车维修保养实行“先审批,后维修”原则,每季度结算一次,按财务规定审核报销。杜绝现金加油,禁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局属事业单位交通费据实报销,不能变相发放给个人。单位车管部门建立台帐,做好单车核算工作。

(三)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x财行〔20xx〕x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x财外【20xx】x号)文件执行,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同时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审核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严禁以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出境旅游。

(四)会议费:严格按照《xx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财行【20xx】x号)、《xx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x财行【20xx】x号)文件执行,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或优先选择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召开。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不得到党***、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费由举办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转嫁或摊派。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对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五)培训费:严格按照《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行【20xx】x号)和《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x财行【20xx】x号)等文件执行,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x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课酬费用严格按标准和时长结算。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对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六)差旅费:严格按照《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财行【20xx】x号)文件执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副处级或调研员出差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局属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书记、局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长审批。局属单位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内部差旅审批规定以局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各局属单位的内部制度为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出差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开支。住宿票、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除可按规定由同一家接待单位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其余用餐应当自行解决。如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原则上快餐每人每餐xx元,桌餐每人每餐xx元,并由接待单位出具《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交款凭证。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主动申报交款情况并提供交款凭证,财务部门将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一天之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完善“三公”和“三费”经费财务管理

(一)严格报账审核。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从严审核“三公”和“三费”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结算,原则上经办人报销时间不超过x个月,最迟办理时间不超过x个月。一般不跨年度结算,但在年底会计进行决算之后产生的费用除外。同一事项不得化整为零拆分报销。单位员工确因公务活动需要借用公款,须按程序审批,借用时间不得超过x个月。非本单位员工原则上不予借款,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因公出国(境)费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按规定在xx日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对财务部门已经掌握的重大借款和开支事项,超过还款或报销时限的,可以适当提醒;经办人应自觉、及时办理账务核销手续。

(二)细化会计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要求,分别按“三公”和“三费”经济科目在本单位如实核算“三公”和“三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明细科目,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年终决算时,应做到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三)强化财务监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三公”和“三费”经费的财务监管。

四、完善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三公”和“三费”经费监督管理

(一)强化严格的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对“三公”和“三费”支出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经费支出。

(二)强化事前审批制度。对“三公”和“三费”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管,每一笔支出都要严格事前审批,严禁以会议和培训等其他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三)强化支付方式的管控。实行“一事一报”,公务活动费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之外,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强化全覆盖的内审机制。对支出水平高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公”和“三费”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自2019年起,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或审计机构,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管,争取每两至三年实现一轮全覆盖内审。

(五)强化公开公示。财务处结合预算执行进度调度,季度公开各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开支情况。加强问题和整改的公开公示,对巡视、审计、财政专项检查、“1+X”专项检查和主体责任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按程序公开,提高财经工作的透明度,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依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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