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6 10:0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巩固近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部门联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持之以恒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统一执法、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科学高效”的城市长效管理体系,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全面构建开放、文明、和谐**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为组长,城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局、广电局、文体局、泾洋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建监察大队,由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部门职责  

城建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建监察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为管理好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处理妨碍、辱骂、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配合协助县城建监察大队日常执法工作。  

工商局: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取缔无证摊点。配合协助县城建监察大队日常执法工作。  

水利局:负责城区河道、人工湖水面的日常管理,制定专门的保洁制度和保洁措施。  

交通局:负责修车场(点)的规范和日常管理。  

    卫生局:负责“五小行业”的市容卫生管理工作和餐饮业露天设置炉灶、桌椅的治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城区噪声扰民、污水排放、明火亮灶、油烟煤尘污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治理工作。  

经贸局:负责城区生猪屠宰厂(点)的规范和管理。  

广电、教育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对城区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教育工作。  

 泾洋镇:负责本辖区和城乡结合部、社区、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县城建监察大队日常执法工作。  

其他部门:负责按照镇办发(2004)38号文件划定的包抓责任区的日常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三、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要全面达到《镇巴县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实现“市容整治,环境优美,垃圾袋装归箱,摊点入线归区,车辆循规就位,广告健康进栏,城区绿化统一”的目标。  

四、工作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市容环境和卫生实行属地管理。管理任务逐级落实到城区各单位、各部门,社区、村委会。单位、部门负责各自单位门前和门面房的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要制定管理制度、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和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将结果报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  

2、由县城建局牵头,成立由城建(40人)、卫生 (4人)、公安(4人)、工商(4人)、环保(2人)、广电(1 人)、水利(1 人)、泾洋镇(6人,含社区)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整治组,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整治,重点对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进行治理。  

3、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城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建设,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严格广告设置管理。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设置必须美观、符合街景规划。严禁乱设置、乱摆设,影响街景规划和市容市貌。严格餐饮业经营户管理。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不得占道经营烧烤、烹炸食品等夜市。严禁占道经营、骑门经商、沿街窜卖。  

4、县城建监察部门按照《镇巴县城市容貌标准》搞好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细化执法人员的管理责任,实行执法人员责任片区管理制和错时上岗制,确保上午8点至晚10点以及节假日街面有执法人员值勤。按责任区公示执法人员,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步查车巡等方式,严肃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服从管理和整改的,依法暂扣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并予以处罚;对阻挠、抗拒执法和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处理。  

5、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维修、加工、烧烤、货运、废品回收等行业必须进场入院,凡不具备经营条件临街开门店依靠人行道进行维修、加工、堆放的一律依法取缔,相关部门吊销证照;新增或换证的经营户必须先到城建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否则,工商、税务、交通、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和相关证照。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通报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会议由工商局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  

6、严格城市管理各项行政审批。城建部门要依法按程序从严审批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户外广告设置;3、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核准;4、公用设施上设置管线、修建建筑物、构筑物;5、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6、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必须封闭清运,清运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清运作业必须报经城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才能准予运营,严禁使用无封闭设施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渣土)。具体由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手续的同时要向城建监察大队申报拉运车辆情况。凡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运营资格的车辆进行清运,造成沿街遗撒、道路污染的建设单位,由城建监察大队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从重处罚。县交警大队要搞好配合协助。  

7、广电、教育、卫生、城建、环保等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广泛宣传、引导、教育市民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乱摆卖、乱丢乱扔、乱搭盖、乱建设,做文明市民、提高广大市民的卫生文明、环保和社会公德意识,革除不良陋习,营造文明卫生的城市环境。广电部门要及时曝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8、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对沿街铺面乱倒垃圾现象进行宣传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城建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严格执行“四自一包”制度,“双创办”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帮抓责任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对履责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9、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由县城建局骋请义务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设立流动红(黄)旗评比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督促和检查评比通报。  

10、各单位、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建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执法工作,积极主动地化解执法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接到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协助配合执法通知后,要迅速派员配合开展执法工作,严禁推诿扯皮。同时各单位、部门要负责及时清除本辖区内出现的“野广告”。  

11、充分发挥环卫清扫保洁专业队伍的主体作用,实行定员、定岗、定责划片包干,一把扫帚扫到底为主要内容的环卫保洁体制。严格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增加流动垃圾收集车的收集密度。  

12、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发动党、政、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开展持久的爱国卫生运动,坚持环境卫生一日一扫除,每周一大扫除,每月一自查的卫生管理制度。  

13、建立除“四害”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市爱卫办关于每年必须开展春秋两季除“四害”活动的要求,把除“四害”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各单位和经营户的作用,把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14、加强园林绿化工作。主要对城区的公共绿化带做到及时维护、修补;对一些重点街道的绿化进行更换,实行“一街一品一特色”,并定期除草、治虫、施肥。  

15、树立典型,示范带动。积极培育先进典型,以示范点带动和辐射提高城区总体卫生水平,加大动态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卫生楼院”、“卫生家庭”等创建活动。  

16、建立城市管理奖惩机制。将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和部门,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取消单位年度评优树模资格。  

     17、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县单位部门面房卫生保洁长效  

管   理   办  法  

   

   按照市容环境和卫生属地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的门面房出租,租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临街单位门面房不得租给维修、加工、货运、烧烤、废品收购等无法完全在室内经营加工的行业从事经营。  

三、产权单位要与租赁户签订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协议,不得占道堆物、出店经营、乱放垃圾乱泼污水,自觉保洁门前及室内卫生。各单位、部门要将签订情况报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签订租赁合同时,每间门面房产权单位按1000元的标准代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产权单位要协助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按时交纳罚金的,执法部门从产权单位代收保证金中结算。租赁合同期内,市容环境卫生搞得好,未受到处罚的,期满应全额退还保证金。  

五、单位和部门要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门面房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和检查,督促其经常保洁,实行每日清扫。保持房前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不乱堆乱放。
 
 六、教育引导租赁户要养成良好习惯,室内物件、商品摆放有序,爱护门前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得在墙体和门前公共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晾晒。  

    七、县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的门面房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相关要求差,只注重收房租不加强日常管理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时实行倒扣分。  

    八、本办法自2008年 10月 1日施行。  

   

   

   

   

   

   

   

   

   

   

   

   

   

   

  十、严格城市管理各项行政审批。城建部门要依法按程序从严审批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户外广告设置;3、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核准;4、公用设施上设置管线、修建建筑物、构筑物;5、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6、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必须封闭清运,清运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清运作业必须报经城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才能准予运营,严禁使用无封闭设施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渣土)。具体由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手续的同时要向城建监察大队申报拉运车辆情况。凡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运营资格的车辆进行清运,造成沿街遗撒、道路污染的建设单位,由城建监察大队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从重处罚。县交警大队要搞好配合协助。



  

   

   

   

八、临街门面房出租管理,年度考核以部局级单位为考核单位,其本系统及其下属单位的门面房出租管理,由该部局负责,并列入本系统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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