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时间:2022-05-21 08:4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摘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值取向的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有限的现金越来越成为制约交易的“瓶颈”,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信用交易必然产生并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应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道德;产权;法律;和谐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社会实施机制,也是具体作用和影响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为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人们交往和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有限的现金越来越成为制约交易的“瓶颈”,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信用交易必然产生并越来越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但是交易的不安全性和交易的风险也同时增加了,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而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同时,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虽然强调“人无信义、无以立足,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以及“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道德准则,但从未形成完善的商品经济信用制度。自明清以来我国也曾出现过以“晋商票号”为代表的高风险的金融业,并以其良好的信用高效率运营,在国内、国际享誉一时。但因其不能顺应社会发展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也在历史的长河中如昙花一现就湮没了。清末至民国时期,随着外国银行业进入国内,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信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商品经济也产生了一些影响,但由于国内战乱不断,未能正常发展。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又很快效仿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的商品经济法律制度被消灭殆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商品交易关系被抑制萎缩,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非商品经济的垂直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在本质上是基于计划经济指令性特征的信用关系,具有显而易见的可靠性,但由于这种信用关系对个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极度限制和对生产力的捆绑约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信用关系已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重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个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
 
    三、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虽然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却没有相应建立起来,导致经济生活中失信的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从生活消费中的假烟、假酒、假药,到生产过程中的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从经济领域中的假批文、假发票、假币,到政治领域的假话、假数字、假政绩等等。因此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我们这个历来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大国,“诚信”却遭到了空前的大损伤。如今,从国家信用到金融机构的信用,从企业信用到个人信用,无不受到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信用受到怀疑
 
    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本应成为社会信用的典范,但有的地方政府出现朝令夕改、甚至公然指使授意企业作假的失信行为,而大部分腐败行为就是根源于个别官员对于社会与公众的失信。政府信用缺失现象也由官僚主义的行政作风盛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得到了验证,这些现象影响了国家信用。
 
    (二)金融和企业信用发生危机
 
    大量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意味着银行无法对广大储户负责,银行信用也不再是金字招牌。企业为逃避债务而失信的行为如: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拒不履约行为等,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企业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占我国GDP的10%-20%。毁约、违约、欺诈性签约、假冒伪劣问题时有发生,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形象。
 
    (三)消费信用发生危机
 
    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违法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肆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如前几年在安徽阜阳发生的伪劣奶粉事件、2008年发生的粮食供应缺斤少两、“三鹿”事件等,这些都属于偏离市场经济的行为,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信用的缺失还直接破坏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环境。如果市场中充斥着尔虞我诈,谁也不相信谁,那还怎么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社会信用缺失的成因
 
    当前经济发达的国家早已将信用作为社会最重要与最基本的行为标准,并将其作为一个普遍习惯;而在我们这样一个道德传承了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却有许多人和许多行业不讲信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以往信用主要是由道德进行规范,在我国目前经济转型过程中,原有道德规范体系受到冲击,新的规则还没有完善起来。所以社会信用缺乏坚实的支撑。因为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其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一方面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因此传统道德观念难免出现滑坡,这也是导致人们背离诚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产权界定模糊,信用缺乏必要的基础。目前,我国虽然进行了政企分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重大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制度并没有真正消除,至今国有企业产权界限仍然有些模糊,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不是企业家和银行家,而是政府官员,在他们眼里,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因此,企业举债要么千年不还,要么是假破产真逃债。这不仅无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而且破坏了人们心目中的借债还钱的理念。
 
    第三,缺乏建设社会信用制度所必须的法律手段。与不同的社会背景相契合,信用本身也经历了道德化和商业化两个阶段。在信用道德化阶段,法律对信用的调整并不占主导。在信用商业化阶段,对个体而言,信用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诚实与否的道德评价,而是由个人与社会经济交往的具体行为构成的。信用直接对应经济利益,是一种商业资源,大量交易都必须建立在守信之上,然后才谈得上交易的安全和迅捷问题。信用商业化了,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
 
    第四,国家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政府的信用监管力度不够。受旧体制的影响,我国国家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尤其国家信用监管体系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失信行为没有及时处罚,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缺乏,信用信息掌控缺乏有效管理,这些都表明政府的信用监管力度不够。
 
    五、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和谐社会相协调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建立规范的、富有活力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是一个涉及文化和制度创新的系统工程。针对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加强道德教育的制度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信用教育可从道德教育着手,诚信是信用制度的中心环节,诚信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作为市场主体,对人对事都要诚心实意,在生产经营中,讲信用、信誉、信义,才能可持续发展。“讲信用”是我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美德,是“人立之本,业兴之据,国强之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基础上的信用关系。诚信是信用关系的基石。开放的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讲信用”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道德教育的制度建设,我们应深入农村和城市的各个方位,开展多种活动,利用多种渠道,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遵守诚信”对社会信用和个人权益的保障的重要性,认识到信用是一种道德自律行为和理性经济行为,使“讲信用”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操守,一种理念,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社会信用奠定必要的产权基础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因为,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就是一个履行契约的信用行为的过程。在信用建设中必须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企业进行彻底的、明晰的产权界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交换和竞争的高级形式是信用,产权界限模糊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交换和竞争,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因此产权是信用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企业才能够真正成为重视信用形象和观念的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标。
 
    (三)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创造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信用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信用应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强行履约机制来维护社会信用,对于严重违反道德不讲信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信用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作用制度和作用体系的保障和基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无便宜可占,以推动社会的公平、公正。加大信用执法,要严格信用监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公、检、法部门和银行税务系统等机构之间建立网络执法监管体系,提高对失信者的行为信息掌控和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创造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树立国家信用的良好形象
 
    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应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加快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公开化。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与国家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和滞后性有着直接关系。在维护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职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建立政府和民众信用互动机制,颁布和出台系统、现代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政府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现代化的国家只有进一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政府信用监管力度,才能在群众心目中建立起心悦诚服的国家信用、政府诚信的良好形象,从而完善政府提供公平服务的公共职能,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总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值取向的完善和发展。只有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构筑一个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实现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和谐。
 
    参考文献:
 
    1、王椿阳,朱永新,张建波.和谐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思考[J].理论探索,2007(2).
    2、夏善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J].国际经济合作,2008(1).
    3、广东经济学会.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吴振坤.企业诚信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点[J].理论视野,2007(1).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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