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时间:2022-05-21 10:0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世界性难题。美、日、韩等国的成功经验表明,要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仅仅依靠一个充分竞争、富有效率的商业性金融体系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美国模式的优点是行政成本和财政成本较小,适合于小政府大市场的成熟市场经济;日本模式的优点是利于在扶持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全面实现国家政策目标,适合于政府主导型经济的成长阶段,但缺点是执行成本比较大,而目容易产生金融抑制和道德风险;韩国模式则介于二者之间,有可能在科学设计的前提下综合美日模式的优点。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国家财力也相对有限,因此我国应建立间接扶持为主、直接扶持为辅的“馄合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作为对“市场失灵”现象的一种纠偏机制,政策性金融虽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商业性金融具有替代作用,但并不能完全取代和否定商业性金融的基础地位(白钦先,1998)。由于存在种种潜在风险和弊端,政策性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必须把握好目标定位和职能边界,使之与商业性金融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具休到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应该“抓大放小”,只有大的、国有的才是政策性的,而中小企业是商业性的、市场化的,不应属于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小企业在个体上看也许微不足道,但从整体上看则意义重大,而且政策性金融服务对象的选择,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规模或所有制性质。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不是“二财政”,更不同干慈善事业,只有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按照金融活动规律办事,才有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二,明确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扶持重点。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普惠性的、“撒胡椒面”式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难以收到理想效果(林家彬,2002)。同时,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过度参与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都是有所侧重的:美国比较重视对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日本比较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对应用型技术的开发和引进;韩国则是倾向于“择优扶强”,以期通过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脱颖而出,产生示范和带动作用。我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也要明确扶持重点。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高科技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环保型企业以及贫困落后地区中小企业,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扶持重点。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休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我国虽然已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条文过于原则性和纲领化,还必须制定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中小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此,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中小企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中小企业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第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
 
    一是管理机构。目前我国在中小企业管理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国家发改委和经贸委都设置了中小企业司,农业部设置了乡镇企业局(在部分地方,已被“改组”为中小企业局),此外,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都设立了相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这种局面不但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且往往由于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致使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难以落实。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国应将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合并集中,成立专门的、较高级别(如部级)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确立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并在各地方设立独立分支机构,统一负责中小企业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是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自1996年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不健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资金规模不足,担保能力有限;二是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方式还比较落后,大部分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都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再担保以及互保,使相当多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担保服务;三是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制度不健全,经营风险的有效分散机制不到位,可持续经营能力不足。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建守健全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是政策性信贷机构。目前,国内有学者呼吁,组建一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郑之杰,2004;景玉琴,2004)。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基数大、分布广,区域经济间差异显著,而且国家财力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家全国性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然后设置众多分支机构、层层代理的做法,显然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当前可行的做法应该是,借鉴韩国经验,实施中小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当然,从长远来看,中小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并不符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和发展趋势,因此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比如中小企业较集中、市场体系较完善的粤、闽、江、浙等地,可试行组建由地方财政出资或担保融资的地方性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在条件成熟以后,方可考虑建立一家全国性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四是政策性基金。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商业性金融资源相对短缺的现实,我国在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加快政策性中小企业基金的建设十分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国应着重发展以下四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基金:一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二是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和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三是政府扶持、民间运作的企业互助基金,四是商业银行与各级政府部门联合组建的信贷担保基金。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和一些地方都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但突出的问题是僧多粥少。这方面,目前我国显然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五是二板市场。由于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经过多年拟议的创业板市场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直到2004年5月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业板块”。但鉴于我国主板市场现存问题比较多,行政色彩过浓,目前这种依附型的二板市场定位,显然不利于我国二板市场的市场化运作与可持续发展。从一年多来的运行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板”在规范运作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实际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目前急需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上市程序和交易制度,规范信息披露,使我国“中小企业板”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真正发展成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参考文献:
 
    1、白钦先,薛誉华.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林家彬.如何认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N].科学时报,2002-11-09.
    3、景玉琴.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与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J].经济评论,2004(6).
    4、郑之杰.中外中小企业发展及其立法比较研究[J].金融研究,2004(4).
    *本文得到吉林省软科学引导项目《促进民间资本支持我省技术创新型小企业发展的实证研究》资助。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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