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

时间:2022-07-02 13:55: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意见》、《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市减灾委员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规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活动,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支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提出如下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形成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合力,逐步建设县、乡二级重点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和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和群众作用,提高我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相结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统筹协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关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加强与自然灾害有关监测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涉灾预警信息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2.坚持分级负责和区域协同相结合。我市要做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加强县乡协同发展。县乡自然灾害监测部门承担相关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基层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风险监测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体系,建成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应急管理系统逐级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面向政府、公众和行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初步构建规范的自然灾害预警服务模式。

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分类监测和分级预警体系

(四)推动健全自然灾害分类监测体系。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要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完善本部门专业监测站网布局,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要监测点,加密监测站点。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水文监测站网体系、城市排水防涝综合信息平台、病虫害监测预警能力、森林火点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地震紧急快报体系等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消除监测盲区,提高监测覆盖率。明确监测项目,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自然灾害及其有关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多灾并发群发和灾害链发情况,在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监测数据的同时,拓宽信息化、智能化采集渠道,探索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工作,提升自然灾害立体综合监测能力。

(五)建立重特大灾害应急加密观测机制。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自然灾害监测部门及时派出专门监测队伍,配备监测装备,针对重点区域多手段开展应急加密动态观测。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可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及时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六)提高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水平。各自然灾害监测部门紧密沟通,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救灾需求,推动提高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更新频率,综合利用国内外预测预报模型模式,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全程提供更加及时精准的短临预报。

(七)规范自然灾害分级预警工作。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有关自然灾害监测部门,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分级预警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结果开展分级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

三、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

(八)推进应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按照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推进应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建设。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要统筹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工信、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部门的行业信息资源,按照“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实现自然灾害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评估预警信息联合发布等功能,满足县级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高效互联互通的需要。

(九)全面推进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加快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气象、公安、应急、工信、住建、交通、教育、卫健等相关单位建立自然灾害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分批组织实施,预报产品、预警产品和服务产品等气象灾害信息;地震监测速报信息;监测和预警等地质灾害信息;防汛抗旱气象数据、水利工程数据、水文数据、防汛抗旱工情险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城市内涝等防汛抗旱信息;航空监测、地面监控、森林火险监测站的火情和森林火险综合、气象部门监测和预报数据等森林火险信息;大型建筑、大型公用设施、地下管网及综合管廊、公共空间、消防重点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等城市安全信息。有序有效接入本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数据动态更新,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覆盖全面的信息共享模式,为信息预警发布提供基础。

(十)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逐级报送制度。设立专岗人员,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有关信息,制定信息逐级报送工作规程,明确报送范围和内容,确定报送形式和时限,严格报送流程和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导全市报送工作。

四、建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制度

(十一)建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构建涉灾部门、属地政府、灾害现场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平台,定期汇总分析各专业部门灾害趋势预测和重大灾害形势研判意见,形成综合会商研判报告,实现多方参与会商和多源监测预警信息的综合研判。及时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每季度和每年开展定期会商,汛前、节假日前、重大纪念日、年末等重要节点开展不定期会商。组织有关部门汇总分析自然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水平、风险类型和高风险区,形成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报告。

(十二)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快速综合研判。密切关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及时组织有关监测部门汇总分析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加密会商,适时开展灾前预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总结评估等,对自然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影响范围、损失影响和后续风险等开展快速综合研判,形成报告并不断更新。参与会商评估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提交预测分析报告,形成规范化会商评估制度。

五、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响应制度

(十三)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市气象局、市政数局、市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市互联网信息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优化完善本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明确发布职责、预警范围、预警类别、发布权限、审批程序、发布流程、发布渠道和保障措施等,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十四)构建基层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提高社区、人员密集场所和偏远区域预警信息传播接收设施普及率,整合基层各类信息员队伍,扩展社会传播节点,构建集技术、装备和队伍于一体的基层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体系,提高信息覆盖率和播放频度,逐步解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乡、村在各类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手段及时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入户到人。

(十五)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措施,修订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启动的衔接,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的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后,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健全多部门前后方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大灾害预警的科普宣教工作力度,确保预警响应效果。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主要成效等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各方。推动乡(镇)街党委政府更加重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十七)细化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信息共享、信息报送、会商研判、人员培训、督促检查等各项制度,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切实发挥监测预警的作用。

(十八)提升保障能力。要结合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工程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资金,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根据监测预警的需要,结合当地财力情况,支持建设符合信息化要求的应急管理综合平台,配备相适应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培训,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交流合作,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确保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符合自然灾害防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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