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2-05-24 13:30:03 工作总结 浏览次数: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个重要工作职能,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抓手,它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着“东方经验”“中国一枝花”之美誉。在新的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壮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笔者通过对XX县XX乡人民调解现状的实地调查和亲身实践,就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1、壮乡基层民间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1.1纠纷主体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扩大到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村小组与村小组、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山林土地纠纷十分突出。

1.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土地、赔偿等纠纷,逐步向合同、生产经营性、劳动、债务、环境保护、农村财务、征地拆迁安置和边界等新型纠纷转变。
    1.3林地纠纷凸显。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木材价格的不断上扬,林地的比较效益明显,林农之间争执林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比较注重经济利益。如在1983年林业“三定”时,村民小组把集体荒山以自留山的形式分给群众管理使用,当时杉树市场价格较低,杉树在促农增收的地位较轻,有的农户把分给的自留山给亲朋好友管理使用。近年来,随着杉树市场价格逐年上涨,受利益的驱使,农户又向去亲朋好友要回给自留山,由此引发了以自留山为主的新一轮矛盾纠纷。

1.4无效婚姻纠纷逐年增加。当地男女青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建立的这种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定婚姻关系和夫妻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引发纠纷,同居一方如果单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除因同居关系涉及“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或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以外,这样双方当事人都会把类似事情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导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难度的增大。
   2.当前壮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2.1调解队伍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初步统计,全乡180余名人员调解员(包括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有大学文化的14人,约占总数的7.8%,有中专(高中)文化的8人,约占总数的4.4%,有初中文化74人,约占总数的41.1%,有小学文化的63人,约占总数的35%,文盲的有21人,约占总数的11.7%。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但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难以熟练地掌握法律法规,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有的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出现了“半夜吃黄瓜,摸头不着脑”的现象,理不清思路,找不着门路。

2.2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一些党政主要领导认为个别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把人民调解工作不当作一回事,不过问,不关心。二是认为人民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人民调解工作可有可无,“轻防重打”思想突出,人民调解的“第一防线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部分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缺乏了解,有纠纷时,当事人大都仍寄希望于政府解决、上访或诉讼解决,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

2.3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我乡严格落实“以案定补”措施,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但2007年7月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得补贴经费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可XX乡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乡镇,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村委会根本没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和补贴了,使得开展人民调解所需的经费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工作举步艰难,更别说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2.4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每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就会把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换掉,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如此周而复始的循环,不仅增加了培训的费用和成本,而且难开展工作,陷入一个“头年熟悉业务工作,第二年摸索着干工作,第三年忙着换届选举工作”的怪圈,更换、调整频繁,导致队伍不稳定,工作力不从心,适应不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4.5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量严重不足。一是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少事多的现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变,加之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开展全凭“一张嘴、两条腿”,要深入到实地指导调解矛盾纠纷,困难重重。二是业务指导主体相对单一。《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乡人民法庭撤销后,导致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相对较少,业务指导减少,管理、指导全部落在司法所头上。

  3、新形势下做好壮乡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3.1要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健全落实限时办结、工作责任、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包案调处、责任追究、学习培训、“以案定补”和“驻村夜访”等制度,以人民调解为核心,探索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为辅调解新机制,合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3.2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继续把《民法通则》、《森林法》、《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育新型农民、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党课教育、矛盾纠纷化解、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有机地统一起来等,通过各种载体和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让群众知晓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最便捷、最实惠、最灵活的有效方式之一,让群众逐步接受并依靠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

3.3   落实一系列人民调解配套经费。一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和保障调解工作一系列配套经费。二是继续落实“以案定补”措施和经费增长机制。对简易纠纷每件补助10元;对村调委会,乡镇调委会调解的疑难纠纷,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履行协议,文书制作规范,案卷装订归档及时的,分别给予每件奖励50元;对成功调处重大疑难和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纠纷,有相应材料证明的,每件给予100元—300元不等的补助;要改变过去只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补助的做法,也要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则分别给予50元--100的补助,以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4加强队伍和业务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与派出所、林业站、国土资源管理所、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信访办和综治办及卫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动联防联调力度,把一些懂政策、知晓法律、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的挖掘、充实到乡级人民调解队伍中来,活跃人民调解队伍;在村、组两级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中,要把会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要逐步向退伍军人、毕业回家务农的大中专生和高中生以及从村两委主要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干部中选拔,从源头上保证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化、年轻化和革命化;二是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三是要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委会,要把懂“双语”(既懂汉语,又懂讲壮语或苗语)的壮族、苗族干部纳入到人民调解干部队伍中来进行培养,保证壮族、苗族人民调解员后继有人和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  

3.5加强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一是司法所在抓好硬件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要强化村级调解室的建设和管理,依托村级调解平台化解矛盾纠纷,把大量时间投入到日常指导协调和管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依法调解。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受理登记、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弄清纠纷原委,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依法调解,耐心疏导,寻求利益平衡点和最佳纠纷解决方案,做到事结案了,止息纷争。三是要规范文书制作管理。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工作文书,真实客观地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依法制作人民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按手印,保证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法,并按照“一案七表”的要求,归案立档。

    3.6 建立联动机制,依法确认合法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是在协议履行难的问题上,要加大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力度,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协议内容和调解程序合法,人民法院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协同法院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二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保障协议的法律效率。这样,既能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又能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要做好新时期壮乡的人民调解工作,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经费的投入,也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配合,更需要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奉献与付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领导精力,还是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与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较大的差距,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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