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2022年度人大建议办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2-07-01 17:15:02 工作总结 浏览次数:

县公安局2020年度人大建议办理工作总结

一、总体办理情况

2020年,我局共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2件,均为主办;内容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等方面。截至目前,2件主办件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了答复,获得了代表、委员们的满意评价。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安排

在办理工作中,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4月14日,我局召开专项部署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承办单位按“三见面”工作法认真落实办理工作。

三、抓好关键环节及时有效办理

一是提前与代表、委员沟通,了解清楚代表、委员真实意图后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各件办理方案,扎实落实审签办理回复工作。

二是实时反馈办理意见,在办理过程中积极询问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完结后,规范答复办理结果,并把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满意率。

三是开展月督察和不定时抽查,严防工作滞后和延误。

四、县人大第2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王安东代表在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建议”,经我局交管大队研究办理,做出了如下办复,办复类别为a类:

(一)、三轮、四轮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登记造册,合理的控制其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等规定,以及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车辆管理产业政策,电动三、四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相关生产企业均未取得生产机动车辆的资质,仅有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等固定场地车辆生产权限,生产的产品应在固定场所内使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车牌登记业务必须根据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规定,对符合目录内车型要求的车辆进行登记入户上牌。

(二)、三轮、四轮车驾驶人员的资格要有所要求,实行相应的证照管理

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应当登记,未经非机动车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为了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皖公通[2007]115号)精神,现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予以发布,(电动自行车我们依据公告办理登记,电动自行车没有规定需要取得驾驶许可)。

(三)、三轮、四轮车的行驶区域要进行划分界定,维护好正常交通秩序

来安县城目前大部分道路划分有机动车车道和非机动车车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各行其道,这些道路通行秩序也相对较好,部分道路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非机动车车道,导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车道行驶,交通状况复杂。

为减少乱停乱放行为,我局联合县城市管理局本着“应划尽划”的原则,在主次干道两侧台阶上增设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提醒驾驶人按照规定有序停放车辆,用以满足市民停放非机动车的需要。并采取宣传与暂扣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执法人员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劝导,积极引导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非机动车依法予以清拖。

(四)、三轮、四轮车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处罚

交管大队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组织警力针对电动三轮、四轮车加棚加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载人载物、乱穿乱闯、逆向行驶等多种违法行为进行劝导查处,同时于5月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迫使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驾驶者对交通法规、安全意识加强认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自今年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整治以来,共计查处其各类违法行为2000余起,劝导驾驶员文明行驶5000余人次,拆除非机动车加棚加盖2500余台。

五、县人大第4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朱玉祥代表在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实施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经我局治安大队研究办理,做出了如下办复,办复类别为b类:

(一)、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要求

《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鼓励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

(二)、滁州市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情况

滁州市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禁放,禁放范围为“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目前,禁放范围仅限于主城区,未向其他乡镇拓展,南谯新区未禁也未限。

滁州市于今年启动了立法程序,《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中对禁放范围未进一步扩大,但规定:各地应当建立鼓励、引导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滁州全境禁放。由此可见,滁州全境禁放是最终目标,但须循序渐进向广大农村地区推进。

(三)、我县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情况

我县自2016年实施主城区限放,2018年扩大限放范围,将白鹭大道以西、北大堤以北部分郊区纳入限放管理,2019年实施新安镇全部区域及汊河镇主城区禁放。限放初期,实施效果较好,但2020年春节期间禁放实施效果较差,这与禁放初期源头管控不到位有关,也与农村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有关。春节过后,我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销售源头进行了清理,现已实现禁放区域禁售烟花爆竹。

(四)、友邻城市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情况

4月10日,我局组织县限放办人员前往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局交流学习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六合区辖8个街道、1个镇,目前实施禁放的仅限其主城区的雄州街道、龙池街道、马鞍街道,其余街道及竹镇镇均未实施。

(五)、我县对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谋划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其危害性越是凸显。对其限制或禁止的呼声,城区的也比农村的要高。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越向农村地区推进,压力越大,但是实施禁限放是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创造文明安宁洁净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的利民举措。我局将积极跟进滁州市立法进程,根据最终出台的《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向城区以外的乡镇稳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支持和帮助,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认真借鉴和接受各位代表们对公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思路和方法,努力将各项公安工作做好、做实,以人民满意的工作成效回应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

五、县人大第4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朱玉祥代表在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实施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经我局治安大队研究办理,做出了如下办复,办复类别为b类:

(一)、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要求

《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鼓励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

(二)、滁州市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情况

滁州市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禁放,禁放范围为“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目前,禁放范围仅限于主城区,未向其他乡镇拓展,南谯新区未禁也未限。

滁州市于今年启动了立法程序,《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中对禁放范围未进一步扩大,但规定:各地应当建立鼓励、引导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滁州全境禁放。由此可见,滁州全境禁放是最终目标,但须循序渐进向广大农村地区推进。

(三)、我县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情况

我县自2016年实施主城区限放,2018年扩大限放范围,将白鹭大道以西、北大堤以北部分郊区纳入限放管理,2019年实施新安镇全部区域及汊河镇主城区禁放。限放初期,实施效果较好,但2020年春节期间禁放实施效果较差,这与禁放初期源头管控不到位有关,也与农村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有关。春节过后,我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销售源头进行了清理,现已实现禁放区域禁售烟花爆竹。

(四)、友邻城市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情况

4月10日,我局组织县限放办人员前往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局交流学习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六合区辖8个街道、1个镇,目前实施禁放的仅限其主城区的雄州街道、龙池街道、马鞍街道,其余街道及竹镇镇均未实施。

(五)、我县对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谋划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其危害性越是凸显。对其限制或禁止的呼声,城区的也比农村的要高。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越向农村地区推进,压力越大,但是实施禁限放是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创造文明安宁洁净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的利民举措。我局将积极跟进滁州市立法进程,根据最终出台的《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向城区以外的乡镇稳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支持和帮助,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认真借鉴和接受各位代表们对公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思路和方法,努力将各项公安工作做好、做实,以人民满意的工作成效回应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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