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网

时间:2021-06-30 09:46:25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篇一:司法须知(以2014年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1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

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司法部

2014年6月5日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

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台湾居民),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按照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一)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中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二)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按照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福建省厦门市或广东省深圳市报名考试。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交费、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认证等事项人员,可以联系厦门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协助办理,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协助办理。

二、填报报名材料信息

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应具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本人电子照片等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一)身份证件信息。

须填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在报名期限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进行核验。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信息。

持大陆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须填报毕业证书相关信息。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信息。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作出相关承诺。

(三)本人近三个月内的彩色电子证件照片。

三、考试费

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篇二:2016 司法考试必背考点 精简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

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7、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8、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

2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

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而且,命题人的新观点是“行为共同说”。

3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意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33、"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1)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2)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3)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34、请注意: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换言之,此种共犯"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而非存在于基本犯的情形中。例如,车辆所有人只是单纯地命令驾驶人超速驾驶,因此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绝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35、间接正犯,不能成立共犯。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存在着共犯的可能性。

36、入户盗窃,要求盗窃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与入户抢劫一样),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而且,入户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入户之后的物色财物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由此决定,其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而非仅仅入户本身。

37、几个常见的行为犯之总结: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贩卖毒品罪。

38、所有的假币罪名的共同点是:(1)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2)必须存在着与假币相对应的、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因此:(1)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售给对方,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2)伪造假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39、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制作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后者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以改变其币值、含量或形态的行为。一句话: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的行为,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40、如下几种行为都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1)将一半假币和一半真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货币的行为;(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假币的行为;

(3)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出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4)将100美元纸币变成100美元的假英镑的纸币。伪造货币罪还有两个细节,请注意:(1)犯罪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本罪。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

(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

(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

(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30万-50万元以上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诈骗罪:3000-10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备注: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47、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此外,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48、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例如,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的,该公文包依然由上司占有。再如,在从火车站内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至站外的过程中,行李依然由乘客占有。

49、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50、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都由他人占有。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农

篇三: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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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考1:

【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情形。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的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内部参考2:

【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法】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内部参考3:

【行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刑法】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一般从一重罪论处,特殊数罪并罚。

【民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但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

【民法】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内部参考4:

【行诉】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刑诉】二审中改判分为:1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的。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刑法】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为重罪吸收轻罪。

【民诉】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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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内部参考5:

【行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如认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刑诉】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并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核准。

【刑法】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的妇女。

【民诉】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内部参考6:

【行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但是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省级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刑诉】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法】死缓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则执行死刑;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并且重大立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诉】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民法】撤销权中,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恶意)。

【方法】经济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其中涉及的知识点有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等。

内部参考7:

【行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地行政案件。

【行政】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涉及以上业务。

【刑诉】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

【刑法】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民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内部参考8:

【易混】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归纳】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必考】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案件,对于已决案件则不适用。二审案件属于未决案件,而再审案件属于已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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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诉中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是对生效裁判文书提出抗诉,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进行监督。

【小法】森林、山岭、草原、滩涂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唯矿藏,水流为国家专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新增】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不同,望考生注意。

【易混】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如《刑法》中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相类似的还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归纳】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的,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必考】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提示】民诉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1年,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小法】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级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级政府批准乡级建置和划分。

【新增】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内部参考9:

【易混】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

【归纳】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必考】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如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如果双方均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小法】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我国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其中为可以而非应当。

【新增】《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明确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等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分别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等职责.

内部参考10:

【提示】民诉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要件:1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只能针对一审法院管辖约定;3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5约定不得变更专属管辖;6约定不明或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新增】《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企业要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

【易混】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归纳】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必考】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内部参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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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新增】《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提示】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移送,也不得退回原移送法院,应当提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归纳】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易混】不要把不满18周岁的人与怀孕的妇女的时间前提弄混淆,前者的时间标准是犯罪的时候,后者的标准则是审判的时候。

【必考】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内部参考12:

【提示】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有权提出的主体限于当事人中的原告和被告,法院将以裁定形式作出管辖权异议的结果。

【新增】刑修七规定不仅走私国家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也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易混】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归纳】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必考】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小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方法】行政法的条目众多脱离考生生活,复习难度较大。因此在复习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对复议法和诉讼法重点复习。

内部参考13:

【易混】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点是一样,都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新增】刑修七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犯罪的规定,目的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而对于被组织、领导的普通传销人员,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考】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即遂状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或中止形态。

【提示】一审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审判组织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发回重审的,由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按照原生效判决所确定审级确定合议庭;公示催告中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归纳】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小法】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由相关人员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内部参考14:

【易混】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增】绑架罪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一个档次,即,比修正前条款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归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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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必考】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要求采取积极地作为形式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小法】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部参考15:

【易混】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

【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但只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人身权的案件。

【新增】刑修七第9条增加两种行为作为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情形,清除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打击网络黑客的法律障碍。

【归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必考】关于单位犯罪应明确其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小法】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享有:提起议案权、提起质询案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内部参考16:

【提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易混】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

【必考】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是单位犯罪。

【新增】刑修七第11条增加了对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的惩治范围。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小法】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人大补选;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归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内部参考17:

【提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考】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归纳】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检察院纠正减刑、假释的意见书后1个月以内,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新增】刑修七第13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扩大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

【小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刑法】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内部参考18:

【】下列哪些应以抢劫罪定罪?A驾驶车辆,逼挤、撞击他人以排除反抗,夺取财物的;B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劫取财物的;C明知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仍强行夺取并造成财物持有人重伤的;D驾驶车辆,逼挤、撞击他人以排除反抗,夺取枪支的(ABC)。

【归纳】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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