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

时间:2021-07-01 10:08:35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篇一:浅论对离婚妇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保护,吕先富

浅论对离婚妇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保护

吕先富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 法律事务12级春季班) 摘要夫妻在离婚以后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后果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侵犯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势必会对更好地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我国特殊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起到积极的作用,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论文关键词 离婚妇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

Abstract After the couple divorced in terms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division of property, regarding the division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in judicial practice, both spouses o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here is a more or less common violations of womens rights division of the couples property more common cause analysis of problems and Solutions bound to have a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marriage and the special spirit of th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our country, reflecting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Paper Keywords divorced women rights division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目录

引言 ...................................................................................................3

一、妇女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状.3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4

(一)女方的权益应依法进行认定..4

(二)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5

(三)离婚夫妻女方权益保证的具体措施..5

1.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

2.严厉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6

(四)努力转变法官的执法作风 6

(五)主动借助社会各界力量..7

三、结语............................................................................................7 参考文献............................................................................................. 8

致谢..9

引言

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中,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共同承担的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方面的帮助,四是对子女的抚养。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且也是一个难度最大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往往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女方根本得不到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笔者经过调查就离婚妇女财产权受 到侵犯的现状、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一点初浅的认识。

一、妇女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状

离婚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女方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婚妇女基本上分不到自己应该得的夫妻共有部分的财产。有的妇女由于承受不了家庭暴力,或与男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矛盾,长期躲避外出独自居住,在这期间由于没有注意对属于自己的应有的财产的重视或保护意识,男方也无意改善夫妻关系,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共同财产等手段,企图使女方应分得的份额化为乌有,即便有所剩余,也已损毁,面目皆非。在离婚诉讼时,已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例如我市三界镇上龚村董××由于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受到丈夫的凌辱殴打,而且与其他家庭人员关系也很不好,因此长期在上海做保姆,共有五年没回家,于去年五月收到法院传票,其丈夫诉其离婚,法庭在判决分割财产部分也感觉很棘手,因为这时家庭中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已经尚存无几,而且法院也找不到相关的证据,如按照规定判决,那董××只能得到她自己嫁妆部分(其实此时的老旧嫁妆就根本值不了多少钱),此时根据分析,如果这样判决,女方显然十分吃亏,最后经过调解,董××除了她自己结婚时的嫁妆以外只得到一万元的现金。

二是故意隐瞒收入。男方在外经商或办企业,不把全部收益告知女方。有的常年在外不归,甚至与第三者同居,收益不用于家庭生活,当女方索要时,便称在办企业或者经商时亏损了或者说有很多债务,女方又没有任何证据。例如我市仙岩镇上王舍村马某整年在广东珠海做小笼馒头,据同行说他的收入一年至少有15万,可是在二0一一年离婚时称亏损了32万元,最后其妻子陈某没有得到自己应有的部分财产。

三是依仗权势。有的男方在诉讼期间威胁女方不得要某些共同财产,否则便以暴力相威胁。即使可以对半分割的住房,女方亦不敢居住。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的女方

不敢取自己的财产。如,男方刘某把法院判决给女方张某的洗衣机、电视等家用电器隐藏在自家的棚子里,并损坏部分物品。当女方去拉东西时,不仅不交出财物,而且与其父、姐妹等亲属数人侮辱、殴打女方。

四是违心“让步”。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占66%,为了尽快摆脱不幸婚姻之苦,加之妇女的心理弱势,自悲懦弱,不堪诉累,往往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权利。而有的法院单纯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在当事人之间充当“和稀泥”,生调硬别,便形成老百姓所谓的“原告吃亏”论,这是司法实践中有失公平的。

五是侵权裁判。有的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片面强调男女财产分割绝对平等。有的人情干扰特别严重,法官往往护强欺弱的情况有所存在,这样就严重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或者知法懂法而不执法守法。二是,夫权思想严重。他们依然奉行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封建信条,惯用家庭暴力,肆意践踏妇女权益。三是,妇女素质偏低。相对来讲,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心理素质差,缺乏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四自”精神,逆来顺受,不敢抗争,更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四是,法官执法不公。有的法官自身对法律和有关规定学习的不够,加之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不端正,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甚至形成侵权裁判。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为了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合法分割权利,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方的权益应依法进行认定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仔细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仔细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

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以上三点是必须考虑的。

(二)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

依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执行五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其中,男女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即妇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执行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原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财产时必须平均分配。而是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财产分割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方,如夫妻同样打工所得收入男方都会高于女方,根据我市规模以上调查中显示,一般男工比女工高出1.3—1.5倍,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但照顾女方的前提,应是双方其他条件等同为前提下进行的。如果是因为女方过错而引起离婚的,应是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少分或不分给。但总的原则是保护妇女的合法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三)离婚夫妻女方权益保证的具体措施

1. 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保证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财产保全。立案时,女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积极支持,迅速保全。二,清点财产。庭室中要详细询问财产的价款、型号、形状、功能、新旧程度等,并对财产特别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实际清点,以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不利执行。三,跟踪执行。一些妇女虽协议离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

篇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

二、案例简介

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

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四、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

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此时房屋应该如何分配?首先是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倘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对于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至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

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40%。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100)×40%÷2=80万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

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具体而言有6项: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如化妆品、衣物、提包等。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这样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需要重点提醒的是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试举一例论述之: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此房屋位于闹市区,单价极高,甲乙均欢呼雀跃,不料在登记时只是登记在了乙的名下。半年后,乙与甲离婚。此时房子该如何去分?此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是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我国目前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2011年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所确定的范围来确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解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项,一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二是男

篇三: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论文4.16

农村离婚案件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结合目前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剖析了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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