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资源缺乏不容忽视

时间:2022-04-24 16:40:03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资源缺乏现象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日趋缩减,农村金融服务缺失。2004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而现有的金融机构又由于其信贷管理权限的收缩和集中,使得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等严重缺失。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嬗变,降低了金融支农效用。近几年,随着农发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粮棉加工企业等农业信贷职能的剥离和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调整转移,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少增,有的年度甚至呈负增长。2003年,郴州市农发行贷款余额8.3亿元,比上年减少1亿元,2004年贷款比2003年仅增加0.51亿元;2003年农行农业贷款余额0.9亿元,比上年减少0.2亿元,2004年农业贷款比2003年仅增加0.21亿元。另外农村金融供给相对不足,金融产品结构存在缺陷。从供给区域看,对县域广大农村地区信贷投放明显不足。2004年该市11个县市中有8个农村县的贷款比上年仅增1.12%,增幅比全市贷款低2.04个百分点,其贷款在全市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从上年的50.2%下降到49.3%,下降了0.9个百分点;从供给产品看,主要是重短期资金供给,忽视农村中长期资金需求;重小额资金供给,忽视大额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多元化、高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还有农村融资价格较高和农村金融资源分流现象严重,形成对农村资金的大“抽血”。
  金融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商业化运作必然导致资金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趋利性,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其自身固有的高投入与低产出决定了它具有高风险性,加之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不佳,抵押担保又因程序多、成本高而难以落实,因此,农业仍是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高风险区域,客观上削弱了信贷资金支农不力。加之信贷风险责任管理硬约束的增强,严重挫伤了信贷人员支农放贷的积极性,存在惜贷求稳的心态。
  出路在哪?笔者以为关键在于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1、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制 。一是强化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地位,使其真正成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在业务拓展上,积极开展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等特色业务,代理相关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贷款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保证各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为农村合作金融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二是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规定农村政策性银行除承担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外,还要承担农、林、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农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卫生、教育、文化、科技、物流等方面的项目融资;同时,国家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制度性的政策性支农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三是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商业金融市场。在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将经济发达县(市)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完全按市场化运作;鼓励组建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间借贷发达的市(县),鼓励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其他法人、自然人参股。四是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参照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做法,组建全国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补贴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业资金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环境
  2、完善农村资金的回流导入机制,建立直接、通畅、来源充沛的支农投融资渠道。一是以立法手段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借鉴美、日、英、法、原联邦德国等国经验,制定颁布《农业投资法》,以立法手段加强对农业投入机制运营的有效管理,保证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并防止农业投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引导资金向“三农”流动。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投入“三农”资金的一定比例,以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和提高农业技术所需要的相对庞大的资金需要。限制国有商业银行过高的系统内上存资金利差和上存比例,同时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将盈余资金调剂到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杠杆作用,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考虑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浮动利率试点,给予更大的利率决定权直至自主决定利率权。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取消贷款利率上限的基础上,要完善资金定价机制,使利率能够反映贷款的风险水平,从而引导资金向农村流动。三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业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
  3、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调整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一是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体制及产品创新,探索形成有效抵押品的制度创新,鼓励抵押品的各种替代形式,促进抵押市场的多样化;推广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包括农村住房消费信贷、大额信用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尽快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积极推广信用卡业务,发展个人支票和通存通兑业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发行农业开发债券,优质农业龙头企业要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扩大农村金融市场融资渠道,以适应农村对金融的多样性、多层次需求。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将金融政策向农村优先倾斜,完善中央银行对农村金融的再贷款支持,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中去。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快建设农村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全面开展创建信用镇、村、组活动,规范农村信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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