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管控制度

时间:2021-07-18 00:51:54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推进本质安
全型矿井建设,实现人、机、环、管的本质安全,保障全体职工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规范》(AQ/T1093-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危险源管控工作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辨识、全过程控 制、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危险源辨识登记、评估分级、措施制定、责任分解、台账管理、动态检查、效果评价、资金保障、
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各环节的管理。危险源管控工作是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核心部分。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危险源管控工作整体上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
二级公司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协调生产
经营单位的危险源管控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
管控的各项工作,将危险源的管控任务分解到科队车间、岗位个人,每一个危险源均有部门、人员负责;
科队车间是危险源管控的落实主体,负责责任区域内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标准措施制定及落实、动态管理等工作;
班组、个人是危险源管控的执行主体,负责当班、本岗位危险源的确认、管控措施的执行,保障危险源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登记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人、机、环、管等类型(或按照物态、行为、观念、制度等方面),采取经验对照分析、系统安全分析
等方法,发动全体职工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并对辨识出的所有危险源分类登记。
第四章 危险源风险评估分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定性、定量的评价方法,从危险源
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果的严重度等方面,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源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
四个级别。
第五章 危险源管理标准及措施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对辨识
出的所有危险源逐一制定管理标准,明确危险源在受控状态下应达到的标准。
第八条 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等原则,分
别采取工程、技术、组织、管理等方法对辨识出的所有危险源逐一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危险源、风险等级以及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控制措施应统
一对应登记,实行台账式管理。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管控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危险源风险评估结果,将重大危险源
(含较大危险源)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重大危险源必须做到专人负责,确保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标注在本单位整体平
面图中,在本单位醒目位置统一公示,并在重大危险源存在具体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一险一档台账管理。管理台账
应至少包含以下 13 种要素:危险源名称、存在位置、产生原因、危害后果、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管理标准、控制措施、建档时间、状
态描述、状态改变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日常检查记录等。
第七章 危险源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源状态、控制措施到位情况实行
动态检查,明确检查频次,不漏查一个危险源,尤其要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责任人每班、责任部门(科队车间)每天、生产经营单位每周必
须检查危险源状态,以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不定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管控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
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作为每次检查的重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时刻关注本单位危险源的变化情况,
根据新辨识的危险源、削减的危险源、现有危险源的改变(如位置的改变、量的改变等)等情况及时调整危险源管控。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危险源管控所需的各项保障措
施,包括组织机构、培训、责任制、资金、信息化管理、考核等方面。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定一个部门全面统筹危险源的管
控工作,具体负责危险源的统一登记管理、分解危险源管控责任、制作岗位危险源知识卡、组织危险源培训、指导考核各责任部门的危险源管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危险源管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 作,每一名员工必须熟悉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懂得危险源管理标准及控制措施,会判断危险源是否处于受控状态,会辨识新危险源。员
工上岗应佩带危险源知识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危险源的管控纳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整改、培训等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实现
危险源管控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危险源管控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工资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公司、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制度,结合
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二级公司要将危险源管控工作纳入对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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