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时间:2021-07-29 11:20:46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为了预防我镇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里水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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