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时间:2021-07-19 09:44:40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为规范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主管领导,根据事故的大小,由项目主管领导决定,按有关规定和上报时效逐级上报。为杜绝事故虚假传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项目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可以立即报火警119,对于伤员的救治可以报120进行救治。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杜绝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导致人员伤亡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4、各应急救援小组必须24小时待命,听从项目经理的统一调动。完成份内的工作。
5、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应听从项目部的指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服从上级的事故处理决定,对于项目部权限内的事故处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7、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事故处理结案后,安质部要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③事故快报表;
④事故调查笔录;
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⑥事故调查报告;
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9、未尽事宜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0、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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