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奖励和核实论证制度

时间:2021-07-20 09:22:30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技安报告,技安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报告,值班矿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属地方监督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矿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矿开采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奖励
第六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两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资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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