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安全技术规程

时间:2021-07-20 09:24:49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车间和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1;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2。 2.对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把噪声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进行三同时。 3.所有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阻尼等控制噪声的措施。 4.压缩机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超过者应在压缩机进、出口处安装消声器或在室棚、墙壁上帖附吸声材料。 5.对风机、球磨机等应采取综合性消声措施。 6.各气体排放口的正常放空,噪声大于90dB(A)时,应安装消声器。直接排入大气的事故放空,其放空口宜设在离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10m以外。 7.噪声大的岗位,在未消除前,应设隔音室;噪声大的机器设备应设隔音罩或放在隔音房内。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工作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或使该场所噪声监测的数据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各生产单位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标《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9.凡被列入主要噪声源或监测点监测数据超标的场所,按照《环境管理程序文件Q/TJHG010012噪声控制程序》(ISO14001)进行治理。 10.对于强噪声的生产单位应备有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以供职工选用,凡进入噪声监测超标场所的作业者必须佩戴护耳器。 11.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频率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确定为2次/年。 12.监测点的监测率应达到95%以上。 13.环保安全部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于每月5日前报环保安全部工业卫生科,工业卫生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卫生学评价、入档,并及时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对超标点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有关单位在限期内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表1 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附表2 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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