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

时间:2021-07-20 09:27:22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层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奖惩制度。
(一)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年度HSE考核结果,分别为所属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二)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结果,为所属单位基层班组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状况标志牌应悬挂在单位门口的醒目位置。
第五条 HSE年度控制指标考核和管理指标考核依照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评分执行。
所属单位发生事故并超过年度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的控制指标,公司应在事故通报中为其发放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具体挂牌事宜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实施。
(一)总分达到900分以上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标志牌;
(二)总分达到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标志牌;
(三)总分在7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第八条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基层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判定依照公司《HSE隐患管理规定》和《反三违管理规定》条款),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依据检查结果,为其发放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颁发有效期为半年,由公司安委会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的HSE管理指标考核(半年度、年度)结果行文颁发。
第十条 悬挂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在半年内完成整改自检合格后,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 提前摘牌。公司安委会依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对申报单位的复审结果,HSE管理指标考评挂牌标准审定重新颁牌。提前申请摘牌的单位,如复审评分仍不合格,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摘牌。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颁发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在专项检查通报或月度HSE通报中确定,具体挂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完成整改项目(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整改验收和摘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可委派安全监督站进行整改验收,认定整改合格后,可在月度HSE通报中确定摘牌,摘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因重组、合作、收购等原因新接收的单位,在接收6个月后开始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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