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含未遂)报告制度

时间:2021-07-21 09:41:30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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