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31 09:13:15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全省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市、县(市、区)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将会同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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