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31 09:15:06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主要包括:

(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3)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4)锅炉爆炸事故;

(5)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6)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结合本区实际,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4.1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50人(含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1.4.2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造成死亡1-9人,或者受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1.4.2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受伤9人(含9人)以下,或者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依靠科技、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区质量技监分局,并与区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须在上级质量技监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及职责

区质量技监分局设立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在上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区质量技监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质量技监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质量技监分局职能科室人员

2.3 指导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向区政府办和区安委办等部门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3)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4)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5)跟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7)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4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区质量技监分局立即成立并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和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区质量技监分局决定。

现场指导协调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具体救援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2.5 相关部门职责

区质量技监分局与区规划建设、交通、环保、供电、安监、人口计生与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

各部门主要职责:

(1)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区交通局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区环保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4)城郊供电分局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6)区消防大队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火灾危害时,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8)区人口计生与卫生局

负责受伤害人员抢救处置等工作。

(9)区民政局

负责民众紧急疏散、撤离处置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经常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区和各镇(街道)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2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以质量技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基层质监网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质量技监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监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质量技监分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区质量技监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1)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 区质量技监分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即应派出先期处置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

(3)根据事故报告及先期处置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区应急指导协调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4)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本预案迅速通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领导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

(5) 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区质量技监分局在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上级质量技监部门,要求派出指导小组。

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 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 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备齐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新闻发布

区质量技监分局是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区质量技监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充分发挥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作用,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抢险电话。

(2)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协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5 监督检查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监分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监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区质量技监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2838371 传真:2838371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措施

序号

事故名称

应 急 措 施

1

锅炉爆炸

1、迅速抢救伤员,设法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如用灭火机等器材或用水,同时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到现场处理。

2、切断设备的电源、水源,组织现场及附近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立即搬移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罐体。

2

压力容器爆炸

1、迅速抢救伤员。设法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在初期灭火中,可使用灭火机(如干粉、二氧化碳等),或使用砂土水等。如果现场有危险物品(如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应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到现场处理。

2、切断电源,关闭设备工艺管道的阀门。

3、组织现场及附近的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若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沿逆风离开现场。

4、立即搬移现场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及其罐体。

3

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泄漏

1、判明漏气位置,从上风向逼近漏气地点。

2、迅速熄灭一切明火,关闭电源,停止生产。

3、关闭漏气处上游的阀门。

4、用消防喷水将漏出的气态液化石油气冲散。

5、大量泄漏时,应迅速组织现场及附近的人员迅速撤离,并熄灭火种、关闭电源与通讯设施。

4

液化石油气火灾

1、关闸堵漏,切断电源。如火情发生在罐群中,有倒罐条件的时间,应及时倒罐。

2、窒息火源,扑灭火区。采用大量水喷射方法。

3、冷却降温,向火区喷发灭火物(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向邻火的容器表面喷水或开启水帘水源。

5

液化石油气瓶火灾

1、如果是接续胶管或炉具漏气起火,应迅速关闭角阀。

2、如果是减压阀或角阀漏起火,可用湿毛巾或湿被等将着火点盖上,使之与空气隔绝。

3、如火势较大,无法接近钢瓶,则要先设法将火扑灭,如用砂土覆盖,或用灭火机、灭火剂等器材迅速控制火势。

6

氯气泄漏

1、迅速抢救伤员,让受害者吸入酒精和乙醚的混合蒸汽,缓解受伤程度,并立即离开事故现场,移到新鲜空气处,若呼吸停止,应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若眼睛受害,用水轻轻冲洗至少15分钟;如果液氯溅到皮肤上,应脱掉被污染的衣服,用水轻轻浸泡患处15分钟,迅速进行诊治。

2、气瓶溢漏时,应注意戴好橡胶手套、自供式呼吸器,穿好防护服,立即上紧或用卡具堵漏,如仍不能止漏,应推到碱池处理。同时,立即撤走下风向处未配戴呼吸器的人员,应沿逆风方向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离开现场。

3、管道及阀门漏气时,应穿好防护服,关闭进氯总阀,如仍然漏气,应立即停止供氯气。

7

溶解乙炔火灾

1、压缩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机停电,切断与充装、储气罐及压缩机的管道通路,同时向无火焰的地方泄压放空;采用水和干粉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2、充装间、乙炔瓶着火,应立即切断气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料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撤离现场。

8

乘客电梯不安全状态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未起作用时,乘客要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蹾底而产生冲击的准备(一般采取屈腿、弯腰的姿势),之后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组织营救。

2、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楼层基站,引导乘客安全撤出后切断电源,随后扑灭火源。

3、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车困人时,乘客应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手机)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营救。营救人员用盘车手轮移动轿厢至平层,之后打开轿厢门,使乘客离开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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