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1-08-07 08:19:35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 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推荐访问: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