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24 09:35:06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的管理执行项目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 第三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计划。项目部(矿)必须制订检验计划,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置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 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

仪 器 名 称 检定周期(月) 备 注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 12 光干涉甲烷校正仪 6 热催化甲烷测定仪 12 风表 6 粉尘采样器 12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 12 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第四条 项目部(矿)设专人负责煤矿安全计量仪器仪表的管理,配齐修理和调校人员。 第五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计量仪器,必须每7~10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准确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仪器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矿井安全仪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 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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