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
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二级公
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
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条 调查程序
(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
类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
单、人员伤亡情况表、直接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条 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
(2)人员伤亡(受伤部位、伤亡人数);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类型;
(7)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①错误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
全装置实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当;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为;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其他。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6、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7、施救不当;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
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
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
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罚第六条 事故处罚
(一)煤矿(包括王家岭煤业,以下同)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
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
矿长)记大过行政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罚款 0.5 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0.3万元。
对党委(或总支)书记的处分,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由上级党组织按相应程序办理(下同)。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降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降职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1.5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5~2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四)年度内煤矿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处罚办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
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的,
按照对应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二级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附件: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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