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时间:2021-09-08 09:13:13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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