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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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我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我矿安全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部门及煤炭安全监察局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我矿主要负责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等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九)其它与我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全矿全面预算。年度终了,由财务科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务机关及县煤炭局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安煤矿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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