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2-05-21 10:3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摘要:土地是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同时,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尤为重要。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按照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已是必然趋势。土地流转问题成为现阶段研究和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点。文章首先论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现状及流转的制约因素,探讨促进和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政策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流转内涵
 
    (一)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土地制度”的内涵尚有争议,郑景骥等(2006)总结了多位学者观点,认为“土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称;它是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土地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另外,土地制度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关土地的制度,而狭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
 
    按照土地的区位不同,在我国,可以把土地分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两类。它们所运用的土地制度不相同:农村土地大部分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有小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制,而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制。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是我国历史的独特产物。从制度方面而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但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离了,国家承认了农民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制度既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又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农民拥有排他性的承包经营权,因而兼顾一定范围之内的公平与效率,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二)农村土地流转内涵
 
    1、农村土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虽为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土地就界定为农用地,简称为农地。我们日常中所熟习的农民所用的土地,就是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由农民承包使用的土地。
 
    2、农地流转的内涵
 
    农地流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农地流转,既包括农地权利的转移,又包括农地功能的流转(主要指农地用途的改变,由农用转为非农用);狭义上的农地流转是指农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即农地权利的流转。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下,我国农地产权被分为三部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中除国家征用外,农地所有权不得随意转让。因此,我们所谈的“农地流转”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依法归农村集体使用,为农民所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及现状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
 
    第一,土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劳动力需求量及就业机会增大,许多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农地较多荒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因此,农地流转可使无心种地的人将土地转让给想种地的人,保持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第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进行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许恒周等认为,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农户经营规模小,导致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农村土地的集中和农业经营的扩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各方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利益动机。一是农民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只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务农的边际收益就会转出土地;反之,则会流入土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部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稳定,而部分农民也期望在市场的要求下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经济农作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动了土地流转。二是村组集体通过支持土地流转顺利实现其要完成上级政府部门的各项任务和促进集体经济与社区发展的双重目标,也对土地流转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三是政府促进土地流转的意愿比较强烈,因为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并增加税收和减少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四是工商业主投资农业生产往往选择效益较高的开发项目,也能够支付相对较高的租金,对农村土地流动产生一定的拉力。上述四个方面的主体利益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二)我国农地流转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偏低。据农业部1993年的抽样调查结果,1992年全国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77.4万hm2,分别占承包土地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9%。据1995年的农业调查结果指出,尽管全国有75.0%的乡村进行了农地流转,但是农地流转率仅为3.0%,即使是在非农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土地流转率也没有达到8.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许多县镇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数量进一步扩大,土地流转规模呈上升趋势。有关数据表明,至2006年初,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己达370.08hm2(平方公顷),占承包经营耕地的4.57%。
 
    经济的迅速发展是我国土地流转不断加快的重要驱动力之一,除此以外,政府也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来鼓励农村土地合理有序的流转。从最早的延长承包地期限到允许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由流转,这一系列措施都表明了国家从实际出发,放活土地使用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政策上,十五规划鼓励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制度;2009年两会对土地流转的提案,这一系列的政策促进了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不断的完善。
 
    (三)当前我国农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1、现行的土地制度导致的土地产权不清
 
    农村土地流转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这个集体又没有明确的范畴。因此,土地产权的不明晰是造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良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产权不明晰,使得农民不能拥有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的完整的产权,为农地的流转设置了障碍。另一方面,农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集体这一范畴的缺位,使得集体所有事实上沦为村干部所有或权力所有,为土地的频繁调整提供了便利,土地不定期而又频繁的调整严重限制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2、法规不健全,农民利益没有得到保障
 
    首先,我国目前虽然对于农地流转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过于笼统,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够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差,一些不法分子甚至钻空子,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导致纠纷不断。农民利益无法保障,损害了他们对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其次,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农民进行土地经营获得收益,或者出租土地获取租金,土地是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城市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下,即使农民丧失了非农就业的机会,他们仍可以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充当了社会保障的角色,导致农民对于土地较强的依赖。
 
    3、中介组织缺乏,农地流转信息不畅
 
    当前,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相当匾乏,使得农地流转的信息不能及时的传送到有关各方面。需求方——愿投资农业的工商业主、种植大户由于信息不畅,不知道农户转出土地的情况,不能及时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土地;而供给方——农户则不能主动的寻找承租者,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中介组织的缺乏还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一般只发生在集体内部的流转,限制了农地流转市场的规模和效率,扭曲了农地流转的价格。
 
    4、促进我国农地流转发展的建议
 
    土地既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也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在促进农地流转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推进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遵循“明确土地使用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以及“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在此对于促进我国农地流转给与以下建议:
 
    (1)完善土地制度,明晰农地产权主体
 
    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是当前限制我国农地流转的主要因素。要促进农地流转,必须进一步推进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的各项权利关系明确下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各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分别归哪些主体所有。对于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提高他们对于土地流转的主动权。
 
    (2)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构成: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承担着这种保障角色。因此,要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必须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的实施。
 
    (3)促进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
 
    当前,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仍处于初步阶段,农地流转过多受行政干预,导致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被动局面及流转价格的不合理。这种流转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是农地流转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要促进土地有效流转,我国必须加快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的建立,及时提供农地供求信息。同时,在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培育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出台农地流转中介组织条例,规范中介组织的功能与职责,制定执业人员标准等;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应保证这一组织的市场独立性。
 
    参考文献:
 
    1、郑景骥,葛云伦.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晓娜.基于制度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D].厦门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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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凤龙.税费改革后吉林省农地流转研究[D].吉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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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许恒周,曲福田.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的保障[J].农村经济,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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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詹和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实证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08(10).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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