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缺婚族现状调研报告

时间:2022-05-22 12:3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近几年,笔者出于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观察到农村未婚大龄人群比较多,并把他们归类为“缺婚族”之说。在有关乡、村领导的支持下,对石门县平区的二都乡曹家棚村、中部地区的雁池乡重福桥村、西北山区的罗坪乡寨垭村进行了取点调查,并作了统计和分析,现将调查结果与思考意见整理如下:

一、被取点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都乡曹家棚村,总人口1781人,其中男926人,女855人,该村位于石门经济开发区,属经济较发达地区。雁池乡重福桥村,总人口1750人,其中男902人,女848人,位于该乡与太平镇易家湾村交界处,属我县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罗坪乡寨垭村总人口1872人,其中男1029人,女843人,位于我县西北贫困山区。三个村人口总数为5403人。

二、农村缺婚族现状

这次调查分五种情况登记,即大龄未婚;因残疾(含缺智)未婚;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婚;因离婚未再婚;因丧偶未再婚;不愿意结婚。登记年龄为2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男女未婚人员。

1、从农村缺婚族占的人口比例看:农村缺婚人群共189人,其中曹家棚村26人,占总人口的1.44%,重福桥村59人,占总人口的3%,寨垭村104人,占总人口的5.1%,三村缺婚人群合计占总人口的3.33%。

2、从农村缺婚族的构成情况看:因大龄未婚的101人,占缺婚人口的53.4%,因身体残疾(缺智)而缺婚的26人,占缺婚人口的7.3%,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婚的2人,占缺婚人口的0.92%,因离婚而缺婚的33人,占缺婚人口的17.4%,因丧偶而缺婚的26人,占缺婚人口的7.3%。

3、从农村缺婚族的男女性别看:所调查的189名缺婚对象中男性173名,占缺婚人口的9.15%,女性16名,占缺婚人口的8.85%,说明农村男性缺婚的占了绝大多数。

4、从农村缺婚族的区域所占比例看:二都乡曹家棚村的 1.44%,仅占中部地区重福桥村的48%,占西北山区寨垭村的17%,说明越是山区缺婚的人群越多。

5、从农村缺婚族的年龄状况看:28岁至35岁的32人,占缺婚人口的17%,35岁至45岁(壮年)的76人,占缺婚人口的40%,45岁-60岁(老年)的83人,占缺婚人口的53%。45岁以上即1965年以前出生的人占了缺婚人口的第一位,其中男性占了绝大多数,女性缺婚的几乎为零,这一年龄段缺婚的特征为未走出去打工,形成大龄未婚的和因身体残疾未婚的居多。从离婚的33人的年龄看都在31岁至51岁之间,说明这一年龄段的人婚姻波动性比较大。

三、农村缺婚族的形成原因

本人是在寨垭村出生并长大的,又在寨垭村所在的罗坪乡工作20多年,与群众接触较多,对寨垭村的104个缺婚对象大多比较了解,结合这次对平区和中部地区两个村的调查结果,我认为,农村缺婚族的形成原因主要是4个变化所致。

1、经济环境的制约

首先是创业气氛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给农民创造了从业、创业的广阔空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直接影响人们在择偶、成家立业的观念上必然将经济作为首要条件,民以食为天,经济状况的好坏决定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生活出路。其次是居住条件在择偶、成家立业上成为婚姻家庭的基本要素也在情理之中,可以说,居住条件的落后,居住条件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是婚姻的最大制约,仅以寨垭村的郭家峪为例,总人口28人,就有7个成为缺婚人口,占了总人口的40%,主要原因是人口少,劳力弱,居住相当偏远,在2006年才修通公路,缺婚人口中有4个是大龄未婚,3个是已婚妇女离家出走的,可想而知,象这样的居住条件,发展经济谈何容易,在经济社会状态下有几个女性会屈尊而光顾这里的男人。

2、婚姻观念的变化

婚姻既是男女的组合,也是家庭的组合,当今社会婚姻组合的基础仍然是以男性寻找女性,女方选择男方为基本特征的,在人口大幅度流动,女性比男性更开放的情势下,男女双方择偶的时间、空间更大,我认为,婚姻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择偶观。过去女性在从事小生产的时候追求男方除了人品能相对般配外,注重的是居住地要柴方水便,而现在早已转变到追求交通条件、发展条件和个人的经营能力,要么有文化在社会上吃得开,要么有一技之长,有立业持家的本领,要么有充裕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另外,我发觉那些性格内向,不爱说话,过去常说的“老实人”(此说法应更名为“本份人”更确切),不善于谈情说爱的人找对象也比较难。二是杂交观。过去讲求“亲上加亲”,婚姻法规定不能近亲结婚,这个现象已经得到了解决。在人口不流动的情况下,本地男女相亲结婚的多,习惯于“青梅竹马”,这种情况也受到了大的冲击,人们已认识到同在一个区域生长,吃同一条水生活对于优生优育的影响,生儿育女,人口繁衍也需要讲杂交优势。所以,异地男女结合的越来越多,他们生育的子女先天性的,遗传性的疾病也极少,这样的婚育状况不仅提高了婚姻质量,也提高了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同时也加大了人口流动的频率。但也带来了由于女性流动多,男性留守多,(其原因有的是为了照顾父母,不能出去打工,有的是为了经营田地,不愿出去打工,有的在本地也可以从事工副业过得去日子不可出去打工),造成本地男女比例失调,很多人年龄一过界,错过青春期,找对象难的问题,缺婚人群男性占9.15%,女性的占8.85%,就成为必然现象了。三是财富观。追求幸福,追求财富是人的生存本能。现时代的人一是老一辈在以前肩挑背负、口吃肚攒、忍饥挨饿,遇到改革开放盛世,希望子女们不再重蹈父母们的覆辙,都能过上好日子。二是年青人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大发展的潮流中,想找一个能与自己并肩战斗的伴侣持家立业,承担时代的重任和家庭的责任,找对象时一般都有所挑剔、讲究。三是现时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大多要承担6至8个养老的义务,没有财富就意味着自己无能。四是攀比心理,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去捞钱,邻居修了楼房,自己修楼房就要比别人高一点点,别人一年搞了多少钱,搞了一些什么建设,添置了一些什么电器,自己也要暗地里踮起脚做人去搞发展;别人吃的什么用的什么,自己也要千方百计弄来吃,弄来用,反正不能搞得比别人差,这种不甘心落后,攀比发展,攀比消费的观念实质是一种财富观念,由人的面子观念延伸至竞争的行为也是追求进步的动力和标志,也很自然地影响到人们的婚姻观、创业观、幸福观的变化。而那些不求进取,抓不住婚姻和经济发展机遇的人就必然会受到淘汰,调查中30岁至50岁左右的缺婚人群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比例在4成以上。

3、男女比例的失调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的增多,全国的男女性别比例出现男多女少的失调现象已是一个无法逆转的趋势。沿海地区发展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慢,大量人口向东部转移,其中女性流动的数量又比男性多得多,现在西北山区外出打工的女性要比男性至少多出四分之一以上。在家留守的妇女基本上是男人在外打工,妻子在家带孩子读书的这批人,到了婚嫁年龄还留守在家的女性几乎为零,那些正值婚龄的男性或离了婚的男人要背着盘缠饭来去找对象已经无能为力,他们只好爱莫能助的去饱受缺婚之苦。

4、工作层面的缺位

国家婚姻法只能保护和调整婚姻关系,不能保障让每个公民都享受婚姻待遇;民政部门只能依法给申请结婚和离婚的夫妇办理结婚或者离婚的文本手续,无法保证婚姻的延续;更不可能保证缺婚人群的难题得到解决;妇联、共青团组织的职责范围也不可能对农村缺婚族提供有效的帮助。基层政府村级组织是社会的直接领导者和治理者不错,但他们对农村缺婚族也只是旁观者、了解者,在现行体制下也难以施展多大的作为。在国家没有立法立制的大前提下,农村缺婚族的问题就处在了可管可不管的边缘化状态。因为农村缺婚族的个体属性不可能上升为群体行为,一般情况下,对社会、政治稳定不造成危害,政法部门不需要去管;民政部门是管民生问题的讲起来似乎还巴得上一点边,但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授权,他们也没有必要去管;其他如妇联、共青团、残疾、老年、司法等部门从目前的工作职能以及财力状况可以说是无能力去管。总之,从法律、政策、体制及社会工作的职能等领域还找不出一条有力的依据来提上议事日程解决农村缺婚族的问题。

四、对策与建议

农村缺婚族尤其是山区农村缺婚族的问题是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问题之后又一个比较突出的民生问题。它虽然不具备群体性、暴发性、危害性,但却真真实实,活生生的存在于社会之中。我认为站在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人人平等的高度,还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对策,逐步加以解决。

(一)如何认识解决农村缺婚族的必要性

1、有理可当。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公民在法律、社会的地位人人平等,农村缺婚族的形成不是法律制度缺陷造成的不平等,但也是个人身体、经济条件、劳动能力等方面形成的客观上的不平等,国家仍然有帮扶义务。国家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都规定相关机构对所属人群有服务的义务。解决农村缺婚族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为这些人服务,为这些人服务就是为人民服务。党和国家近几年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我认为解决农村缺婚族的问题也就是解决民生问题,而且是解决更突出更现实更困难的民生问题,解决得好,一是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可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三是可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2、有事可做。农村缺婚族的情况千差万别,除了少数人不愿意结婚,年老了不需要结婚,身体残疾结不了婚的以外,6成以上是属于受经济条件限制,离了婚的人怕再婚后子女不好相处,而有愿望再婚的还是占多数,如果社会不给予法律、制度、舆论的支撑,仅靠他们自身的努力是难以突破的。如果真心实意帮助解决他们的问题,一方面要围绕这个群体在客观上进行科学决策和谋划,另一方面要针对每个缺婚人口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法,实打实的解决问题,我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派得上用场的。

3、有例可鉴。2009年我在寨垭村就发动全村妇女为解决缺婚族的问题开展“争当红娘”活动,也是一个不试点的试点,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奖励标准。不少妇女同志闻风而动帮助具备结婚或再婚条件的村民到处牵线搭桥,在一年内成功配对了5对,其中有3对的红娘符合奖励标准,今年在三八妇女节的大会上各得到了500元的红娘奖金,一度成为村头户内的热门话题。此项活动作为村里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和村妇代会的一项特色工作将继续坚持下去。实践证明,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在解决农村缺婚族问题上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二)关于研究解决农村缺婚族的对策建议

1、建议政府根据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结合石门县情制订决策性的实施办法或工作意见,把解决农村缺婚族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成立一个指导性和协调性的工作机构,相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股室,配备工作专干,同时加强乡、村组织的责任,开展日常性工作。

3、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制订考核、奖励办法,开展检查督促,搞好办点示范,加强舆论宣传,全方位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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