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探析

时间:2022-05-31 14:4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探析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不仅具有独特的行为特征,其防范对策和控制方略与其他一般团伙犯罪也有较大区别。本文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形成原因入手,分析如何对其预防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黑社会 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原因 预防犯罪 综合治理    

黑社会性质犯罪,既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日趋泛滥的态势,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也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具有独特的行为特征,其防范对策和控制方略与其他一般团伙犯罪也有较大区别。本文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形成原因入手,对其预防和综合治理措施作粗略分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典型黑社会组织,是其发展过程的初级阶段、初步形态,二者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区分。所以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犯罪主体演化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它的全部特征均来自对黑社会组织的描述,只不过更具成长性而已。
  何谓黑社会?目前,国内外对此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认为二者的含义基本上是统一的。[1]但对有组织犯罪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2]对黑社会组织提出的概念也达六、七种之多,[3]此处不赘。我们认为,黑社会具有以下特征:1、准社会性。准社会性首先表现为结构的组织性和层次性。黑社会组织系统一般严密而复杂,是一定数量的成员联合起来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在系统内部,等级森严,层次明显,分工细密。其次,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这种行为规范不但是组织系统生存的基础,也是组织系统发展的必要。最后,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何为对,何为错,应该怎样处理各种关系,黑社会及其成员都形成了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过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经济谋取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本质属性所在。窃取政治权力,是近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生存逃避打击的手段。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手段的非法性,获取权力和财富都是建立在有组织的暴力之上的,对内,可残酷压制越轨者;对外,通过暴力消灭对手,威胁、暗杀迫使政府官员恐惧屈从。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2)人数众多;(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4)有比较明确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1)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多样,暴力性特征尤为突出。重庆市法院系统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显示,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可以分为涉赌型、涉黄型、涉毒型、高利贷型、垄断型等几类,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同时属于其中几种类型。其中以开设赌场或赌博获利的涉赌型12个,占50%,以垄断农产品、客运、物流市场、非法小煤窑的垄断型9个,占37.5%,以放高利贷获利的6个,占25%,以组织卖淫等提供色情服务的涉黄型3个,占12.5%,以毒品犯罪获利的1个,占4.2%。为保障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全部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程度的实施了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暴力性犯罪,其中涉及枪支犯罪的有1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内容来自墨者资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有“保护伞”存在。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铲除时都会有一部分官员落马,在我国现阶段已经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绝大多数都有保护伞,其差别仅仅在于保护伞的大小而已,而随着社会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充当保护伞的官员的官职也越来越大,有的甚至已经发展成网,形成一个巨大的。如厦门远华案中赖昌星的保护伞牵涉到原福建省省委副书记、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庄如顺、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在整个远华案件中总共处理了包括部级干部至少4人、厅局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84人。   

5、对政权的腐蚀性。因为权力可以维护和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还能使他们减少犯罪的风险,提高犯罪的效能。因此寻求政治保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拉拢腐蚀政府官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贿赂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贿赂的对象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贿赂腐蚀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1)提供金钱实物、色情服务,对物色好的实权人物直接行贿腐蚀,拉其下水;(2)提供佣金,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伙,成为犯罪组织重要成员;(3)通过受腐蚀的政府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除此之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对政府官员进行威吓,以此逼迫他们作出让步,放纵非法行为。这种现象在基层政权软弱的地方较多,政府官员畏惧犯罪组织暴力,纵容犯罪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第二政府”。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手软——贿赂,一手硬——暴力和威吓,向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政权进行渗透,甚至控制了部分基层政权。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有组织犯罪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恐怖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是现代社会的公害,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其中最为有效地就是拥有一部有组织犯罪防治法,如我国澳门地区在上世纪60年代就制定了《有组织犯罪防治法》。但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此外,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也不合理,最为明显地就是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刑,对惩治这种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无疑是不利的。而刑事诉讼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的方式和相关证人保护制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定罪量刑均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加上刑罚执行过程中,只要服刑期间表现好,几乎所有罪犯都可以减刑或假释,刑罚的威慑功能弱化,而刑罚教育功能欠佳,改造效果不好,导致大量刑满释放人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力军。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4]  

(二)政府社会控制功能弱化  

改革开放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社会控制模式被打破,国家公权力从公民私生活领域撤出,“小政府大社会”成为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公权力发展的方向,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管理控制能力相对减弱,形成了国家公权力宏观强大、微观薄弱、基层乏力的状况。国家公权力在部分基层地区出现缺位和弱化,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带来了生存空间和条件。涉黑案件中多达19%的被告人是刑满释放人员足以体现政府对这部分重点人口的监管力量不足。  

(三)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扩大  

随着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基础建设带来大量的商机,物流业、建筑业、农产品销售业等行业迅速崛起,部分不法人员铤而走险,以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垄断市场获取暴利。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向少部分人手中快速集中的时候,往往导致物欲的极度膨胀,黄、赌、毒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并逐渐向社会渗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带来生存空间。产业结构的调研,导致大量人口从传统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释放出来,其中大部分从事新兴的加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小部分人成为失地农民和无业人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0、3――0、4为合理状态,超过0、4则属于收入差距过大。据报道,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警戒线。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极小数人便以组建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方式快速获取大量不义财,填平财富上的心理落差。   

(四)二元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形成的城市和农村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只能固定在农村从事简单的农业再生产。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使农村、城市形成了两个反差强烈截然不同的社会。据统计,我国80%生产力集中在城市,只有20%的生产能力在农村,而人口分布恰好相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但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阻止了二者的结合,人为的阻断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在得不到疏导的情况下便通过一种极端的形式――犯罪表现出来。相同的地位、地域、文化背景产生的亲和力使他们更容易聚集,在犯罪活动中更容易相互联系和照应,经演化便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5]
  体制转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不景气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支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6]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
  

(五)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成为垄断经营存在的体制原因,而金融融资渠道有限,迫使部分企业不得不冒着巨大风险并承担高额利息去借高利贷,让部分从事高利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壮大。  

(六)教育发展水平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国家对教育投资不够,重庆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居民文化程度较低,一方面造成了就业和再就业难,另一方面,文化程度低的人更容易受江湖义气等非主流价值观的影响而聚集在一起从事非法活动。而伴随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各种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大行其道,宣扬色情、暴力、黑社会的影视剧充斥影院与电视频道,除了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学习的蓝本外,更是在思想观念上给大量青少年带来了不利影响。  

(七)腐败行为推波助澜  

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一己私,收受贿赂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有了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能够有效地逃避打击,逐渐做大做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官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4]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与综合治理  

(一)健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治的法律体系  

1、制定有组织犯罪防治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产物,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铲除这颗社会的毒瘤,需要一部系统的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有效地防止其发生与壮大,发现后能够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实现预防与惩治等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  

2、完善刑事立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涉黑犯罪均未规定财产刑。对于涉黑犯罪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追缴、没收。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地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对财产来源无法查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增设财产刑是打击涉黑犯罪的法律需要。  

3、加强涉黑犯罪证人制度建设。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组织结构严密,反侦查能力强,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不能满足侦查、起诉、审判的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针对性地加强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建设,有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瓦解及其犯罪证据的收集。  

4、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好并不表示其已改造好,刑释人员较高的再犯率已说明刑罚教育功能的低效。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过于轻易地获得减刑与假释,对某些罪犯来说,并不能增加他们对法律宽容性的感激,反而可能增加他们对法律权威和严厉性的漠视。对于危害极大的涉黑犯罪的罪犯,应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以外,一律不予减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案件,裁定前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二)大力发展经济,健全市场经济体制  

在一定意义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诱发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只能依靠经济的健康发展,包括大力发展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阻断无业人员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流动的渠道;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破除垄断经营的土壤;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丰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消除高利借贷的生存空间等等。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采取打防并举的策略。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社会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和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坚决打击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体系,有效地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  

(四)加强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文化环境  

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不良文化信息的能力。同时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调动学校、新闻媒体等文化传播机构的积极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主旋律思想,强化主流文化,树立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对宣扬色情、暴力、帮派斗争等不良媒体坚决予以取缔,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文化土壤。  

(五)加大反腐力度,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剥离官员腐败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的保护伞,是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要把办理涉黑案件与查处保护伞有机结合起来,与反腐工作紧密衔接,加大打击力度,把打黑除恶与严查干部违法违纪相结合,与选人用人相结合,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考验干部,纯洁队伍。通过惩治腐败,让隐藏在保护伞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显露出来,予以彻底地摧毁。  

(六)加强打击力度,保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  

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八字方针和“打早打小”的策略,把打黑除恶的重点对准涉枪、涉毒、涉赌等黑恶势力,在我市滋生蔓延的帮派黑恶势力、公然插手和操纵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盘踞在建筑、金融、交通、物流、娱乐等行业的黑恶势力,跨境黑社会组织、其他表现形式的黑恶势力等六类黑恶势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上述六类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法院要对上述六类黑恶犯罪及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加大判处和执行财产刑的力度,剥夺其犯罪的经济基础。  

   

   

[1]赵秉志。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防范[J].政法论坛。1997,(4)
[2]高一飞。有组织犯罪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14   

[3]梁华仁,王洪林。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z].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4]蔡莉敏,崔刚辉。黑社会犯罪原因的法律社会学分析[J]河北法学。2000,(2)。
[5]游伟,肖晚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初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6]陈显容,李正清。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社会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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