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感五篇

时间:2022-06-11 08:5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篇一】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8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作为一名在高速公路从事养护工作三年的我,深知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不仅是对自身负责、对单位负责,更是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程,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

通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让我对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对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有了系统的了解。同时,为工区的应急管理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对于从事养护工作的我来说,认为最重要的有如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工区要立足实际工作、着眼长远发展,建立工区、交警、路政等多单位联勤联动机制,弥补应急处置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提高应对应急事件的效率。

二是增强应急准备工作。要针对养护工区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同时,要培养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三是加强应急救援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要求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救援人员要能够沉着、冷静、有序的按照要求实施救援,有效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不是某一个人、某一家单位的事。它需要所有人,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一线职工,做到全员参与,共同努力,形成一盘棋。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到张承高速的安全畅通中去,为祖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奉献我们力量。

【篇二】

通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让我对安全生产工作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时刻为自己敲响着安全的警钟,不断的完善自己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观念和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工作中的首位。

安全二字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陌生,但是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却频频出现,安全事故发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观念差、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待小小的隐患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管理有疏漏等原因造成的。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后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第二章第六条的那几句话:第二章第六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作为单位里的一员,无论是处于什么岗位什么工作,在安全面前人人平等,在事故面前人人都很渺小。我们应该牢记安全生产不是口号而是一种行动,要不断的把行动开展到工作中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及时做好安全隐患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实施,要符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自我观念,提高全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救援的流程和措施,做到无隐患零事故。

【篇三】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长大后我背负着父母的期望,怀揣着自己的梦想迈入化工企业这个特殊的行业,成为一名光荣的电气工人。参加工作后,耳濡目染了许许多多的安全生产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是对关心你的家人负责;安全又等同于效益,我们更能体会到安全生产带给化工企业的勃勃生机。

这么多年来发生在我身边太多的安全事故,无论是亲眼看到被电弧烧伤的两位同事,还是造气炉爆炸压死的同事父亲,还有被氧压机皮带轮夹死的同事姑姑,没有一件不令人痛心疾首。厂里曾举办过安全教育图片展,所陈列的是兄弟单位发生的各种事故图片。照片一张张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车祸身亡,高空坠落残废,被电弧烧伤,一段段文字都是血与泪写就的教训。每当夜幕降临,望着万家灯火,霓虹闪烁,我就会感慨万千。这美妙的夜景凝铸着无数企业职工的心血与汗水,冥冥之中我也在默默为一些永远远离这些繁华的生命惋惜痛心。他们就如同这浩瀚星空陨落的一颗颗流星,只在一瞬间就消失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在年复一年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到:如果说还有什么可以和幸福等同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安全!虽然是两个普通的字眼,但却联系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我们每个人,因此它在每个人的心中有着不同的分量。

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2004年来到神木化工这个新建的企业,作为班长,我更加感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因为我所带领的是一批刚刚毕业的学生。看着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让我想起刚参加工作时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电弧短路事故,虽然没有给我的脸上留下痕迹,但却是当头棒喝,将我从安全意识淡薄的悬崖边上打了回来。我给他们讲发生在我身边一例例血的教训,因为公文写作一时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而那些侥幸者,他们虽在抢救之下活了下来,可他们的身体和心灵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和痛苦。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安全意识。

曾给他们讲看过的一篇文章,至今还记忆犹新,某火电公司在一化工工厂施工时,一位日本专家曾这样说施工人员:“你们中国人的确有不怕死的可贵精神,在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在日本,厂长,经理开会时安全帽都系得紧紧的。”这是对违章现象的莫大讽刺。出国留学它一针见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安全意识的淡薄与无知,对自己的轻视就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犯罪。安全的警钟要常鸣,奉劝可叹的“勇士们”,收起你的蛮干和无知吧!有人说: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在我们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想想不无道理今天。“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展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两票三制”的严格执行……,这不都是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领导和职工们用血的教训组成的努力与决心。安全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分钟,我们不仅要做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保证自己所辖的电气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谁都清楚,灿烂的青春之花,会在安全的沃土上开的绚丽多姿,也会因事故的肆虐变得淡然无光。展望未来,我们每个人该走的路还很长,肩负的责任也很重。在新形势、新目标下,我们的一举一动应当更稳健更成熟。当我们看见红艳艳的骄阳拔地而起,金色的沙漠上管道纵横……,每一个静止的、运动的生命体都被渲染的蓬勃、美丽。我们一定会情不自禁地感叹:生命竟是如此美丽而精彩!然而,有两个字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的相拌相依,我们将无法感受和拥有这美好的一切,这就是安全!

【篇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xx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也是首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生产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需要我们深刻理解,贯彻落实。

一、深刻理解《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经济规模扩大的同时,生产安全事故也随之呈现频发多发态势,且突发性强。一旦事故发生,便是损失大,影响广,社会高度关注。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减轻和削除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直接考验党和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成了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时代需要我们专门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规。

与此同时,这些年来,我们在预防、控制、减轻和削除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中可以抽象出规律性的东西形成规则,使之上升为集体理性和社会理性。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和企业主体对生产安全事故也有了较好的心理基础和文化素质。如此等等,给予了制订《条例》恰逢其时的契机。

《条例》的制订不但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长远意义。一是实现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方式上的由分散经验到规律性法规指导的转变,降低了应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应对成本。二是实现了应对行动上的广泛参与与步调一致的统一,大大增强了趋利避害,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的能力。三是完善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体制机制,大大提高了应对的灵敏度和应对效率。四是强化了应对的责任区划和协同配合,整合了资源了力量,也从法规上根除了“年年聚会责任书,签与不签犯嘀咕”的荒唐现象。五是突出了应对的准备,把未雨绸缪寓于法规的强制之中。如此等等,可以说,《条例》直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肯綮,抓住了应对的枢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切实领会《条例》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法规的生命在于落实。如何落实好《条例》,我们认为至少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全社会的法规宣传学习和教育活动,让《条例》家喻户晓,形成共识。这是由落实《条例》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因为,落实《条例》不是一家一部门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多部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比如,某家企业突发火灾,那就不是消防部门一家的事,还需要卫生、公安、社保、宣传及民众等众多力量的共同参与。为了达成这种资源整合的目的,就必须形成全社会全部门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响应的主观认知。很显然,实现的途径便是预先的普法宣传学习教育。

二是切实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好演练。这既是《条例》的法定内容,其本身就是法规,也是《条例》的亮点、重点。应急预案如何,对于《条例》落实的质量至关重要。好的应急预案,不但面面俱到,而且实用管用。这就要求全面分析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针对性的应急方案。方案形成后,应该即时组织演练,不能拖。这是因为,通过演练,可以即时发现方案的不足之处,即时补充完善,确保方案优,能力强。优质方案形成后,还应该组织再演练,使其深入人心,让各单位各部门和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方案里的角色,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同时,还应对完善后的各种应急方案取名或编号,并广而告知,人人知道。这样,一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指挥员(领导)就只要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情况判断要不要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个应急预案。一旦应急预案启动,大家便都知道自己怎么做,立即投入应急方案之中。所谓集体理性,也就从中得到发充分发挥。《条例》之所以特别强调应急预案,把之放在优先地位,就是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集体理性。如果没有应急预案,那么,事故面前就无法发挥集体理性,实现对事故的有效的快速的控制。因为,人在事故面前是很难有正常的理性的,集体理性更是难上加难。要么蛮干,要么打乱仗,这都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和所有危机事故的大忌。只有通过应急预案的规范,才能做到统一指挥下的步调一致,各尽其职责,各尽其所能。

三是切实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这也是《条例》特别强调的地方。应该说,这些年来,通过党和政府及企业主体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下大力气已经形成了网格化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和救援体系已经形成等等。但从整体上看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企业自身的应急处置机制还很弱小,能力不够,与政府的应急处置机制衔接上有较大的空隙,导致资源整合利用上的效率低,事前处置问题大。往往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形成,就基本上只能等政府来救援,耽误了宝贵的前期控制时间,导致事态失控。与此同时,政府的应急救援机制也存在预警准确度不高,反应滞后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投入不够,准备不充分。一方面企业日益知道生产安全的重要性,但又没有成立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纵是有,也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技术技能培训,相应的物资准备不够;另一方面,政府的预警机制没有直接伸向企业,基本上由专管员包片、包区跑全场,信息掌握和传输也就相对滞后。如此等等,《条例》都给予了充分考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例》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辖区管理基础上的责任制管理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的发挥,规定政府和企业都要成立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并对其进行充分的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使之能够担负职责;要求落实好物资经费的投入,保证物资装备的技术性能;要求政府与企业的应急响应贯通直达。

四是要科学遵行《条例》赋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归纳起来,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要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把人的生命安全作为最高价值,其他价值都是次要的,必要时宁可牺牲次要价值保证最高价值。第二、最小代价原则。这就要求处置措施尽可能的使用常态措施,只有在常态措施不能控制事态的情况下,才能启用“应急措施”,防止“大炮打蚊子”。第四、控制影响的原则。能企业自身解决的尽量企业自身解决,能属地解决的尽量属地解决,行政权力必须合法依规,尽量不要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扩大,扰乱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此同时,应该即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这点不难理解。当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事故地的公民需要撤离的一定要迅速撤离,不愿撤离的要依法强制撤离;该征用的公民物资要依法征用,并给予补偿或用完之后的无损归还;该给予公民“义务”的应该即时给予等等。通过限制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篇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第七条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应急值班制度。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条例》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规定,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访问:有感 安全事故 应急 条例 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