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五篇

时间:2022-06-19 16:00: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责任

1、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全面、生动阐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当好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意识形态组织机构。

(1)机械工程学院意识形态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

成员:xx、xx、xx

(2)工作小组

以支部为单位成立各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教研室副主任和支委为成员,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考核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及时向上级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委书记担负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学院其他党政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

1、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与推动学院良好发展结合起来,用中国梦来凝聚共识、团结力量,不断增强全院师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2、深入宣传教育实现中国梦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充分认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基本内涵,使全院师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方向、党和人民长期奋斗的根本成就、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道路。

三、加强学院大学生思想引领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南华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思想引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头脑,引导广大青年学子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学生头脑。把学院青年学生培养成为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加强教师教育和管理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振奋全院教师的精气神。

2、加强理论学习。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抓好党支部理论学习,进一步健全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并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不断提高广大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五、把握思想舆论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1、强化学院媒体管理。宣传橱窗等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审核发布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强化责任和监督机制。

2、加强学院网络信息监管力度。完善网上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加强学院网站、微博、微信及qq群管理,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

六、加强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

1、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通过各类学习、研讨、培训等形式,提高领导班子队伍的工作水平与工作能力。

2、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班主任队伍建设。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逐步打造辅导员与班主任共同负责的机制,规范工作职责。

3、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每月一次的全院教职工大会等各类学习、座谈会、培训等形式,不断加强和提高青年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教学能力。

七、本细则由机械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根据中共xx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xx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xx大党发〔20xx〕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数学科学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院长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主要任务

履行好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把政治导向观。有效开展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工作。履行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平台与项目、网站、学术活动、各类社团、对外交流等管理责任,尤其是对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管理责任,按照“一会一报”制严格把关。加强对民族宗教、网络、全媒体、离退休人员管理。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段的维稳工作,有效管控和协助处置意识形态事件。加强意识形态信息收集研判,及时上报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报告和信息。与学校其他部门共用履职,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工作机制

1、学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将政治审查纳入必备环节。做好新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使教师全面了解学校、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激发爱岗敬业热情。

2、学院设专人专管学院网站,强化网宣、网管等职能,加强对院内新媒体如微博、qq、微信等的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

3、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落实《听课制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确保教学质量以及教育方向的正确性;

4、充分发挥学院研究生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确保活动健康发展。

5、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师生员工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6、切实贯彻落实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开展师生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情况定期排摸,及时准确地掌握校园传教活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

7、对各类国际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严把政治审核关,做好来校参会人员的审核。严格按规定申报并加强过程管理。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首都师大党发〔20xx〕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篇三】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等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追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以下统称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

第五条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联系单位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抓总,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六条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直属单位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和学院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学校党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九条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责任,将意识形态领导工作作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与人才培养工作统筹规划,强化党性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及其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研究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督促分管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第十条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内容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近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新闻学、社会学、法学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络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加强有关合作项目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

七、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九、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十、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三江学院“十育人”工程建设,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党委领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责任。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辅导员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强化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党委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督促分管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年终要向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单位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的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委要把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进行追究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部门(单位)会同人事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三江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华容县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华办发【20xx】1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镇力量,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将意识形态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七条北景港镇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万伟任组长,镇长蔡勋国、人大主席向俊英、政协联络委主任涂天健、党委委员邓永新、蔡金鹏、陈宇峰、纪委书记马振军、副镇长陈传容、人大副主席张国良任副组长,两办秘书、纪委副书记、组织干事、文广站站长、宣传干事为成员。基层单位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二章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总支、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开广播会、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参加封建谜信活动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镇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镇属党委(总支、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镇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镇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单位问责情况,报镇党委、镇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智慧力量,推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党组、直属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组(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人社局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直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各直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二章党组(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组(各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局党组)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一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支部)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教育培训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局党组依据全区制定的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办法对下属单位进行督导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直属单位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局党组每半年向区委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区纪委驻局纪检组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单位问责情况,报局党组、驻局纪检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重大问题上,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院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学院分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浙江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xx市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xx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必须明确认识到意识形态的自觉是政治坚定的前提,意识形态的自信是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的基础。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党委领导班子对分管(联系)的部门(专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立以分党委书记为组长,分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检委员为副组长,办公室、教科办、学工办(团委)、继教部及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学院分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学院的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工作。分党委领导班子对学院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分党委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接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院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院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和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八条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分析研判学院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学期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对学院内发生和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员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将处置过程和相关记录留存;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按照规定权限,在学院内部合适范围及时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九条加强对学院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生课堂、部门网站、新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展览活动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充分发挥党报党刊作用,自觉完成上级下达的征订任务。对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做好报告人的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和备案。要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内惨透。

第十条建设、维护、管理好学院网络,高度关注网上舆情。分党委负责人要加强对学院互联网的管理,确保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学院网主页功能,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好学院的网页,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要分层建立核心网评员、骨干网评员、普通网评员队伍,要拉得出、打得响、战得赢,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惨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第十一条领导和组织对学院内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及时干预,敢抓敢管、敢于亮剑。鼓励和支持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优秀师生代表发表理论文章,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接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师生代表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做好教师队伍、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要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节点组织走访慰问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高度重视学院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和网评员队伍建设,抓好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宣传思想战线干部队伍和网评员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合适、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宣传干事或网评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配到位,且宣传干事和网评员不得同时空缺。

第十四条纪检委员把全体科职干部和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章各部门(专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办公室的工作责任:

(一)学院办公室对在学院主网页上的信息公开、学院概况、政策法规、展示学院、领导介绍等方面的材料和具体内容负责审核;同时,对书记、院长信箱的信息要积极反馈处理。

(二)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考核,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选优配强学院宣传思想领域干部队伍。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素养和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

(三)按照学院党委统战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四)把好人才引进过程中的政治审查关,健全新进教师就职宣誓制度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中。在全院教职工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树立广大教职工正确的教育观,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承担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统筹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学院文化建设、统筹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统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是学院对外宣传联络、媒体接洽、新闻发布、文化活动等方面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有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六)要加强对网络、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监督制度,要加强本部门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七)对学院主网页上的新闻发布、网络媒体及对内、对外宣传的采访报道的内容负具体审查责任,严格把好稿件签发关、版面(节目)审核关,明确稿件终审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对学院报道进行审查,切实做到可管可控。严格执行院内单位、个人对外公开发布和学院有关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相关审批手续。

(八)不断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配合宣传部及分党委做大做强网络正面宣传。要加强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监管,加强对网络“大v”等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切实维护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九)负责全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综治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要严密监控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热点事件煽动师生和从事渗透捣乱破坏活动。认真执行出国(境)进修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宗教传播的有效管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学院师生进行渗透,加强对邪教、传销组织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配合宣传部和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学工办(团委)的工作责任:

(一)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切实抓好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思政工作团队。制定学生资助项目境外资金资助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二)团委要加强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读书会等阵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大学生骨干、团干部、青年知识分子等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建一支团学干部为主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与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形成全院无死角全覆益的思政网络格局,成为引导学生思想健康成长的生力军;对院内的文艺演出活动、学生会及学生社团活动,尤其是思想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负责审查和把关。

(三)要加强成教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成教学生的思想渗透。

第十七条教科办的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控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的言论,要及时发现,及时依规做出处理。

(二)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

(三)实施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实施全院形势与政策课教育,负责思政理论课教师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实施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不断提高思政课的到课率、抬头率、满意率。

(四)依法依规对外籍教师课堂言论进行管理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

第十八条继教部要做好社会培训课程、专家教师、活动等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十九条各专业的工作责任:负责管理教师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严禁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的言论。

第二十条学院在校内举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金职院党办〔2011〕18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检查考核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召开述职会议、组织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座谈或者个别谈话等,明确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政治规矩监督检查和科职干部考核等评价使用奖惩范畴。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与监督,同时都接受全院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分党委对各部门(专业)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与各部门(专业)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分党委领导班子、科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处置。

(一)对校(院)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相关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宣传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对本单位本部门师生员工在微博、微信、贴吧、论坛、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为载体,以校内外热点事件为客体,公开发表不确定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或故意扭曲事实、无确切出处的言论、图片等情况,没有履行教育、提醒职责的;

(八)因不主动、不积极、不及时对本单位本部门舆情研判工作、没有行使职责并有效处置本单位本部门的舆情而引发负面舆论的;

(九)丧失对本部门(专业)宣传平台等舆论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十)本部门(专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一)本部门(专业)联系或申请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在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领导班子、科职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学院领导班子、科职干部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责,校党委宣传部可向实施问责的校党委、校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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