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2 15:50: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巡查(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灾(险)情速报、应急值班、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制度。

二、强化责任,加大措施落实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地质灾防治工作责任的通知》(万府发〔2014〕16号)文件中的的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员责任,加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因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切实做好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三、切实加强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导

各乡镇和市级各部门在所辖区、行业领域内存在在建工程的,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如果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同时要加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按照评估报告结论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先治理后建设的规定;未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是否进行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进行施工的要发出整改通知,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能复工建设。配套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要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先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严格控制斜坡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

我市地处大巴山区,工程建设时往往要对山体进行切坡或堆载,不合理的工程活动极易引发地质灾害,对建设工程及周边造成危害。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斜坡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在规划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危险性评估的不得编制项目规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对已发生过地质灾害(灾)险情的斜坡体未经综合治理的,严禁新增建构筑物项目,严禁开发利用。

五、严肃纪律,严格追责问责

各乡镇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在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和地质灾害配套建设工程。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推荐访问:建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 地质灾害 防治 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