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学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8 11:3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教师人事管理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特制定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师资强、师风纯、教风正的教师队伍。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3.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5.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6.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8.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委会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负责人。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职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副校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委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请长期病假者,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以休婚假30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校委会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善于创新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8.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20x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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