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办法

时间:2022-07-04 18:2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以下简称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发展,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总量控制、人才优先;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入户指标申请、资格审查、相关手续办理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指标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入户指标。

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办理入户手续。

广州警备区负责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政策宣传等。

其他市直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引进退役士兵入户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是指在驻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海军广州舰)部队累计服役时间不少于2年,且服役期间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可申请办理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手续:

(一)退役接收安置地非广州市,已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返回退役安置地办理入户,且享受相关安置待遇;

(二)退出现役两年以内,且退役时获得师(旅)及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所开具的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推荐函(附件1);

(三)在我市就业,并与我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

(四)获得优秀士兵(官)、个人三等功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军队)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之一的。

个人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和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且满足以上(一)(二)(三)项条件的直接纳入入户指标。

第七条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在退出现役前应当向所在部队师(旅)及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申请表》(一式两份,部队和申请人各持一份,附件2)。所在部队师(旅)及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士兵退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由所在部队师(旅)及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汇总推荐名单,并根据《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评分细则》(附件3)为推荐人员评分并填写《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考核评分表》(附件4),会同《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申请表》及在部队服役的材料(具体包括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登记表、退役证、奖惩材料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一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部队报送的推荐材料后,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申请表》,完善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条件一栏中就业单位信息;

2.加注用人单位意见的个人申请书;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5.学历(学位)证书。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

第八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齐申请材料后,会同广州警备区组建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资料审核,建立审查材料档案(纸质和电子文档),根据《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评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排序,总分相同的,按照以下顺序优先排序,前项可以区分排序的,不再对比后项,依此类推:

(一)烈士子女;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三)立功受奖层级高的;

(四)服役年限长的;

(五)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时间长的;

(六)获得嘉奖次数多的。

第九条审核小组依据评分排序和入户指标总量,拟定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名单并函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确认名单,向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发出入户通知。

申请人收到入户通知后,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填报入户申请。

申请人申请通过后持退役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拟入户地址到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个人承诺书》(附件5)。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入户资料,开具《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入户介绍信(附件6)。

申请人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引进退役士兵入户人员办理迁入手续时,应按照本市入户管理规定顺序选择确定拟入户地址。属于应在公共集体户入户情形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第十二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的规章制度,提供真实资料,如期办理有关手续。对在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利用职权谋利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引进退役士兵入户仅限于引进符合条件退役士兵本人,不同时办理家属、子女随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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