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11 10:33:11 读后感 浏览次数: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在做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开、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确保所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开: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统筹兼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 户籍状况

  ※ ※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低保对象范围

  1.凡持有大武口区户籍且常期居住的居民;

  常住: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560元/月,农村3800元/年)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居民,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三)下岗职工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四)失业人员领取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六)因终止或者被,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在可分摊月数内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家庭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金、领取的各类保险费;赡养费、抚(扶)养费;

  2.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3.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偶然所得;

  4.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l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l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l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l (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统筹费;

  l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前六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户口薄(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出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和调解书;

  (五)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及领取费用名细;

  (六)个人书面申请;

  (七)填写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登记表及声明书;

  (八)外地迁移人员需开具户口另有所指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社保、在当地是否享受低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 申请人持有效资料到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申请;※ 民生服务中心将本人基本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 通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与社区共同入户调查及召开评审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 召开评审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 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说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 通过街道办理处(镇)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进行了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书面进行告之;

  ※ 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注意: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 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

  ※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审查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低保待遇

  (一)购买汽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二)投资股票或者有其他投资行为的;(三)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当纳入低保对象的范围的;

  (五)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六)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七)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迁移户口的;

  (八)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

  (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核查有关情况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十)因家庭收入增加,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措施

  1.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2.通过邻里走访,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平台确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

  3.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4.及时了解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变化,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5.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6.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鼓励社区居民、党员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8.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9.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10.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11.加强政策宣传

  12.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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