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时间:2021-07-01 10:10:58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篇一:国际贸易毕业论文范文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出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防范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意义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传统行业的改造以及对我国的国际贸易经济优化升级起到推动作用,为了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持更加快速的增长势头,国家更注重培养电子商务人才、认真研究和探索其发展规律以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利于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保证我国在对外贸易的优越地位和主动权,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商业活动实现电子化,即利用因特网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目前,国内外对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与发展的研究取得了很多的进展,但是,从我国的情况看,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运用还是一个新兴的探索领域。

既然电子商务能实现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高效率、低成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起到如此重大影响,那么,它又有什么特点呢?

1.交易技术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作为其支撑体系的。

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以电子虚拟市场作为其运作空间。电子虚拟市场是传统实物市场的虚拟形态。

3.市场全球化,电子商务拥有无地域界限的全球市场,其市场范围从概念和实现形式来看,都是地地道道的全球市场,这是由其所凭借的主要媒体--因特网的全球性的本质决定的。

4.贸易智能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人类贸易活动的基础将不再是对产品的拥有量,而是对技术和知识的拥有量。

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每一笔交易涉及的主体环节众多、业务运作复杂等效率低,周期长相比,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将交易涉及的各方连成一体,把其中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处理过程转移到网上,实现快速便捷。

(二)电子商务发展进程及意义

纵观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阶段,,即电子邮件阶段——信息发布阶段——电子商务阶段EC(Electronic Commerce),我们可以知道Internet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是必然的结果。

现在,我们不仅在在网上发布自己相关产品信息,而且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实现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的目标。而且,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发布、网上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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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电子交易和计算等一系列手段,使信息的传递和处理突破了时空限制,物流运转的有序性大大提高,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交易费用,深刻改变着传统的生产和经营方式,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电子商务具有的独特无纸化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优势,已经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贸易方式。世界各国及其企业无不对其极为关注,因此探索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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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本科毕业论文(国际贸易)

摘要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多,我国多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所以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不正确导致经济损失的实例屡有发生。因此重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研究,了解其存在的潜在的风险,熟练掌握并灵活的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来防范出口结算的风险,对于每一个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论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的定义和特点,然后针对所研究的对象——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出口结算的现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指出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从外部因素和企业自身管理两个角度来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并对企业合理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提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信用证 风险 防范

Abstract

As Chinas foreign trade continued to expand the scale of business,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settlement in the face of increasing risks, many of Chinas exports to the letter of credit billing methods, letters of credit risk prevention does not lead to correct repeated examples of economic losses Have occurred. Therefore attention to the letter of credit clearing the way research, to underst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potential risks, mastering the master letters of credit and flexible billing methods, to prevent the opening of the settlement risk, for each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enterprises hav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etters of credit to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xt business o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letters of credit risk clearing the way, and then against the target of the study - Chinas grain export trading company settled the status quo, using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a combination of 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 that Chinas grain trading companies in the major risks and external factors and their own management of risk both in terms of the cause. Chinas grain trading companies for export letters of credit settlement risk arising from reason, summing up the business of letters of credit and settlement risk prevention.Keyword Exportersletters credit riskprevention

目 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第1章 绪论 .....................................................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2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3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4

1.4研究方法与思路 ..................................................................................... 4

第2章 信用证相关理论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简介 ..................... 7

2.1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相关理论 ................................................................ 7

2.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简介 ...................................................................... 11

第3章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中的主要风险 .......................... 15

3.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本身带来的风险 ...................................... 15

3.1.1 单证不符引起银行拒付的风险 .............................................. 15

3.1.2可转让信用证带来无法收汇的风险 ....................................... 17

3.2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给出口商带来的的风险............................... 18

3.3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 19

3.3.1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20

3.3.2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带来的风险 ................................... 22

3.3.3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 22

3.3.4 1/3提单直寄进口商造成的风险 ........................................... 23

3.3.5进口商找一些资信不良的小行开立信用证............................ 24

第4章 信用证出口结算风险的原因分析 ............................ 25

4.1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自身的不足 .......................................................... 25

4.1.1 企业内部风险管理 .................................................................. 25

4.1.2企业内部员工的能力及素质 ................................................... 28

4.2 外部原因 .............................................................................................. 29

4.2.1 银行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 29

4.2.2 进口商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 30

第5章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的风险防范 ............................ 34

5.1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 .......................................................................... 34

5.2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内部警惕性 .............................................. 35

5.3 正确缮制单据,提高制单质量 .......................................................... 36

5.4 加强风险信用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 37

结束语 ......................................................... 39

致 谢 ......................................................... 40

参 考 文 献 .................................................... 41 附录 1

附录 2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行业风险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我国进出口业务的迅速增长,信用证业务结算方式在对外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银行信用证业务结算业务量不断上升,操作风险事件频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的使用非常广泛,因为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安全系数更大了。据统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相对比较成熟,早在2005年对外贸易70%以上采用了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进行支付,这样的风险极大,而我国对外贸易采用的结算方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大多数出口企业在开发新客户和新市场的时候对采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十分谨慎,所以通常是通过跟单信用证来完成的,现在我国约有80%以上的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吴然,2002年)。

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外汇的使用,使用的票据涉及到各国的票据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越来越多,信用证结算方式可能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500》加以规范,最近又新增了《UCP600》,《UCP600》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

篇三:国际贸易管理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商标权平行进口现象分析

摘要:我国立法在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大理论分歧入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同时有限制地适用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用尽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

关键词:平行进口 商标权 权利穷竭 地域性

当代国际贸易的趋势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贸易中的冲突竞争也此起彼伏,商标的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且在法学界长期讨论并多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我国现有立法空白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必须做到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平行进口问题势必成为我国说需要面对并寻求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1】因此,在平行进口关系里面,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

解读平行进口的概念可以得出其特点为:(1)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外一国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2)该进口行为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关系,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争议问题。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公约均未能对此作出确定的结论,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及立法司法实践的不同,从而没有一个统一的立场面对这一问题。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产品在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利益的驱动下使得进口商自发的购买在外国生产并在外国销售的知识产权产品,然后按低于本国的正常物价在本国销售,形成了知识产权人与进口商之间的产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按照平行进口理论,这种产品争夺的局面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从而促进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有利于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随着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2】其产生的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个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的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3】

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原则,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保护,因此,本国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尽量避免产生相同从业者,以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在本国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定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悖的。可以想见:

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就会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因而平行进口作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体现,同样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禁止。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因为其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有涉及到贸易问题的自由化。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冲突矛盾,以至于国际社会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尚无明确的立场和统一的规定。而双方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 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或称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其授权人许

可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因此可以自由的处理、使用和转让该产品。任何人无需经过权利人同意,都可以对使用或者转售该产品。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一设置主要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过度垄断,防止其阻碍商品的进一步流通。该原则在专利及商标领域得以广泛的运用,版权领域亦有所体现。如,合法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但进入市场,商标权人即失去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阻止。【4】因此,主张平行进口合法

2. 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地域性原则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

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依据不同法律分别取得其权利,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取得的,各国的商标法内容,保护期限,范围,以及方式的不同,使得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产物,即在一国获得的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他国获得同一商标权,这就是“商标信誉独立论”。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存在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5】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当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未经许可从外国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当禁止。

从商标的本身性质来说,商标已经从原始的区别产品的标识,转变为一种可以提

升产品竞争力,甚至是产品本身价格的资源,这使得商标具备了某种商品的属性,比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本身同时,也会注意的选择,因此可以发现,消费者实际上是在一次性购买了商标及产品两件“商品”。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商标天然具有一种排他性,即商标权人拥有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在法理上会出现“权利穷竭”和“地域性原则”两种对立观点,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商标的本质属性看法不同所决定的,权利穷竭原则将商标看做一种商品,而后者更倾向于商标原本的标识属性。

三、各国的立法及判例比较

平行进口因为其独特的双重理论争论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立法,《英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该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控制。《英国判例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经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而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国外,他就无权阻止他的国外子公司将同样的商品带着同样的商标再返销英国。

在平行进口问题上也是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的还有德国。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只要德国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贴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于国内外市场,其商标权便由此穷竭,此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通,包括平行进口。商标权穷竭在德国

有一个例外: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改变了其重要特性和质量。

不同的是,日本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避开了“权利穷竭”和“地域性”原则之争,而是适用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原则。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实质违法”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1.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和所代表的质量是否因平行进口受到了损害,或造成混淆;2.本国商标的信誉是否具有独立性;3.平行进口的真货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4.平行进口商是否有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如果不属于“实质违法”,则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发生在国际贸易当中,因此站在这一角度来看,也许能把问题看得更清楚。美国立法和美国学者明确展示了平行进口与贸易政策关系。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规范,美国总将其纳入国际贸易法规中,主要是国会颁布的《关税法》第526条或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26条(又称为《正宗商品排外法》)。【6】美国学者也认为“关于平行进口的争议并不属于商标法的范围,而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范围,有时有点近似于贸易保护”。

四、我国的立法方向及对策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不断加大,国际之间的平行进口纠纷将会成为各国立法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平行进口理论可以得出,“地域性原则”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作为一种政策主张长期坚持的话,其危害性是可以想见的。既然“地域性原则”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为何“权利穷竭原则”也无法普遍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呢?通过分析“权利穷竭原则”可以发现,该原则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作为立法理论,其理论体系并不完整。它认识到了为何主张平行进口,但是对平行进口的规范不是很科学,存在以下两个缺陷:首先,“权利穷竭原则”认识到了商标的商品属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忽略了商标的标识属性,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所使用的商标是一样的,其质量,服务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两者处于同一市场的时候,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实质上抹消的该商标的标识属性。其次,“权利穷竭原则”基本上是以国内立法出现,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本国商标权人和外国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分为三种,(1)两者相互独立;(2)两者是相互关联,不是同一主体;(3)两者是同一主体。第一种情况下,用“权利穷竭原则”显然无法认定外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耗尽将会导致本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耗尽。而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当双方权利人均受到一国法律制约时,“权利穷竭原则”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当双方分属不同国家时,“权利穷竭原则”就无法合理运用了。因为双方尽管拥有同一商标,但是却存在着质量及服务上的差异,他们的商标权均依据本国法律产生,故而外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耗尽。并不能导致本国商标权人的权利穷竭。1999年上海联合利华诉广州公司未经许可进口销售“LUX”及“LUX力士牌”香皂案件。【7】体现出了这一问题。在该案件中,广州公司属于未经许可的进口商,该批“LUX力士牌”属于泰国商标权人所有,但是进入本国后,将会对消费者的认知产生混淆。故而认定为广州公司侵权。由于“权利穷竭原则”多为国内立法,这种形式将会使得其他国家在立法上趋于保守,从而禁止平行进口。

因此,我国在面对平行进口立法时,应当采用一种有限制的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原则,规定我国在与他国签订有互惠协定或者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允许该国的商品与本国商品的平行进口现象,但是要效仿德国,对商品的实质性差别(质量及服务)进行立法,对平行进口商品加以区别。

【1】:杨芳、杨永忠:《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

【2】: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

【3】:任燕:《“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探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9页。

【4】:李小伟:《论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关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年第2期。

【5】: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6】:(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陈宗胜、王利华、侯利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7】: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未经许可进口销售“LUX”及“LUX力士牌”香皂案件。

此案中,联合利华公司是“LUX”和“LUX力士牌”商标的权利人,上海公司为该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权人。1999年6月,广州海关查获了一批价值为8万港币的泰国产“LUX”及“LUX力士牌”香皂。为此,上海公司根据其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书,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被告未经许可进口销售泰国产“LUX”及“LUX力士牌”香皂。广州公司辩称,其进口的“LUX”牌香皂来源合法,并非假冒。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经商标权利人以及独占许可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经销了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最终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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