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

时间:2022-05-21 09:35:03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比较滞后。为此,文章通过分析保护开发的障碍,提出了明确保护开发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知识产权开发、健全防范侵权机制四个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开发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然而,各地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比较滞后,尤其是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我国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商标注册的只有10%,各地频繁发生商标抢注事件,比如“武当山”、“黄山”、“九华山”、“橘子洲头”等都在某些商标类别中被抢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因此,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显得十分必要。
 
    一、历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历史文化资源与知识产权的概念
 
    历史文化资源,是指人类历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化资源的总和。一方面,它体现在有形的物质载体,比如反映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具有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在节日和庆典活动中使用的特定自然场所,保存比较完整的文化生态区域等。另一方面,它也体现在无形的精神遗产,比如具有代表性的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体育以及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等。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私权,其私权属性根源于财产权的性质,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就是个人对其创造的知识所拥有的财产权。
 
    (二)历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内容
 
    对于历史文化资源而言,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等。
 
    1、商标权。历史文化资源大多可以直接注册商品商标,获得商标的保护。注册人有权使用、禁止、处分、续展该商标。商标权遭受到侵害时,商标权人可通过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名称权。历史文化资源大多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名称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内容。资源所在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名称权时,有权向法院请求保护。
 
    3、著作权。历史文化资源的著作权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主。权利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产生的邻接权制度。
 
    4、专利权。历史文化资源可作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通过专利申请注册而加以保护。涉及专利权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
 
    5、商业秘密权。我国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极,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我国历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的主要障碍
 
    (一)保护主体不明确
 
    从理论上讲,历史文化资源一般属于资源所在地的人民,由当地政府履行管理职能,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主体往往不很明确。以商标权保护为例,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就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政府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主体。为此,政府往往责令由文化部门注册,而文化部门又由于没有专项经费,难以操作。对于非物质文化资源来说,由于历史久远、证据不足等原因,注册主体也容易出现主体不明、争议分歧较大的现象。
 
    (二)管理制度“三权分离”
 
    历史文化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不力的又一原因。以旅游景区为例,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被交给投资商和企业去运作。在制度设计中,商标申请者、申请费用和续展费用的承担者、侵权应对者往往没有明确,从而造成知识产权主体的缺失。特别是作为景区的直接管理者——投资商和经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期限有限,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对被抢注也反应冷淡。另外,维权时间较长,大多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才有初审结果,再加上一审、二审时间,可以拖五六年,进一步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很多地方重视耗资打造文化品牌,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却忽略了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遭遇抢注,所在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大多反映平淡,不采取应对策略。部分管理人员错误地认为,历史文化资源是公共资源,商标被抢注不会对资源造成威胁。很多管理单位的不作为,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历史文化资源的“抢注风”。
 
    (四)利益驱动
 
    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炒作,往往准入门槛低、投入小、回报高。自2001年开始,自然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商标,手续非常简单,只需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这就给一些商标代理机构或商标炒作个人带来无限“商机”,使职业抢注商标、炒卖商标风愈演愈烈,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协迫赎回或转卖。尚未注册的地理名胜、文化品牌都成了抢注的对象。
 
    三、我国历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的对策
 
    (一)明确保护开发主体
 
    1、企事业单位模式。即由历史文化资源的经营企业作为保护开发主体,进行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产权经营等活动。这种模式主要用于开发与保护主体明确、知识产权权益人比较确定的历史文化资源,有利于发挥经营单位紧贴市场需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调动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实现保护与开发并举。
 
    2、文化部门模式。即由文化部门发挥综合管理的优势,协调运作,对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保护与开发。这种模式用于保护和开发具有地域性特征、归属权不明确或权利主体保护能力不强的历史文化资源,能克服管理体制混乱的弊端,协调好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各方的利益诉求,实现综合保护与开发。
 
    3、行业协会模式。即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或经营。这种模式用于保护和开发带有行业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文化资源,能够协调各方利益,统一立场,有效促进当地特定产业的发展。
 
    4、传承人模式。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作为保护与开发的主体,通过申报各级文化遗产项目获得著作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并开展产业化开发。可用于传承人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5、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即由当地政府将历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对待,由国有投资经营公司进行保护与开发。这种模式不仅能有效防止抢注,而且将国有资产管理开拓到了历史文化资源领域,可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商标权保护。(1)注册多件商标进行防卫。对国内外知名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注册多件商标,并注册与其相关的典型图形、英文及其组合的商标,对典型景点也应注册商标,运用多件商标进行多层防卫来保护同一资源。(2)进行一主多辅多类别注册。注册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要根据历史文化资源的服务领域或功能,进行一主多辅多类别的注册。一般而言,历史文化资源要重点注册与旅游、食品、饮料、日用品相关的商品类别,集中在39、43、26、28、29、30、32、33等类别。(3)注册主副商标进行品牌延伸。著名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在注册主商标的同时,也注册副商标,既能分享优势商标资产,又突出系列产品之间的不同功能与个性。在资源单位的主商标名气大增时,在不同类别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不同的副商标,如可以在食品、手工艺品、旅游纪念章上使用商标。(4)保护期届满的注册商标应及时续展。注册商标,因申请时间至核准注册再到期满,时间较长,如不注意,很容易造成没有续展而使商标无效,因此要及时续展。
 
    2、名称权保护。(1)普通名称权。企业应当注重对名称权的保护,善待企业名称,加强对名称权的价值开发,并及时将商号、字号等注册成商标,以获得商标法等的法律保护。对发现有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域名权。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注册与自己的商标、字号等标识相关的域名。将商标、商号、名称、品牌口号与域名实现统一注册,尤是注意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或域名组合(如.cn、.com等),建立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体系。对于抢注行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合法维权。
 
    3、著作权保护。(1)保护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著作,均需以适当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出处;民间美术、曲艺等作品,传承人享有署名权,以及演出、展示等商业性活动的收益权。(2)保护著作使用权和邻接权。随着高新技术在信息传播中的应用,著作使用权和邻接权的范围迅速扩大,许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各种形式使用后,能够迅速地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应拓宽作品使用权和邻接权的范围,发展文化产业。(3)加强非物质文化内涵保护。要防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意改编、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宣传与培训,确保文化本质和内涵的继承与发扬。
 
    4、保护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保护。(1)相关企业与个人应积极制定和实施专利保护战略。规范编写专利申请材料,同时合理处理充分公开与技术保密的关系,并配合持续开发、上下游产品开发,积极申请专利保护。(2)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好预防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地保护工作。(3)提高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通过内外结合,确保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以便发挥其最大功效。
 
    (三)进行知识产权开发
 
    1、产业化开发。扩大历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运用范围,从传统的旅游、餐饮向商务、购物、演艺、培训、工艺品制作等延伸,进行文化创意、文化会展、数字动漫等产业化开发,挖掘价值链,提升产业层次和市场竞争力。
 
    2、产权运作。(1)交易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将已经生效的商标投入市场交易,既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洽谈,也可以用挂牌的形式进行交易,还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全权代办。(2)竞标许可使用。可某些注册商标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所有人对拟定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实行招标,通过投标、竞标,最终确定许可给出价高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使商标无形资产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3)开展商标投资。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充分利用手中的知名商标(品牌)寻找合作伙伴,用作价后的商标作为一部分股份进行投资。
 
    (四)健全防范侵权机制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专职人员,每月查看国家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如有与本区历史文化资源单位拥有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公告,及时通知被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3个月内及时向国家商标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已经生效未满5年的商标及时提出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及时起诉到法院。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历史文化资源商标的,收集并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以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商标不受侵权。
 
    参考文献:
 
    1、杨为国,钟长欣.旅游景点商标遭抢注的法律思考[J].江苏商论,2006(2).
    2、彭艳.商标保护在旅游产业开发中的法律适用——以景区商标被抢注为视角[J].学理论,2009(2).
    (作者单位:舒纪铭,湖南思龙产业经济研究所;杨大庆,湖南行政学院工商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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