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铲车租赁合同范本【通用版】

时间:2021-06-17 09:11:16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铲车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铲车作为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那么,正规的铲车租赁合同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铲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0年最新铲车租赁合同范本【通用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承租方在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之前应核实该铲车设备是否为出租人所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涉及共有人的处分权问题),出租方是否对该设备有实质处置权,否则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本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承包方式

  1、合同内容:甲方租赁_____台(型号为:____________的)铲车给乙方。

  2、承包方式:甲方出租机械,乙方自行负责铲车司机。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

  本租赁内容为统一合同单价,按每台铲车每月__________元,机械使用费、机械维修费、机械用油费、铲车司机工资、福利、劳保和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量按实际使用月数进行计算。

  2、结算程序及付款方式

  ①结算程序:乙方使用后,统计出使用期数,并与甲方进行核实,确认后按合同结算要求进行结算。

  ②付款方式:乙方每月月底向甲方结算租赁费,如需重新协定结算方式,则应于租赁合同后附加协定,并以附加协定为主。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当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租赁款应在租赁期结束之日全部付清。

  第四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铲车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进行抵押或转让。

  风险告知:关于上面提到的转租注意事项,这里补充明确的是:承租人转租铲车设备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随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铲车设备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至于第二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根据其余第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赔偿。

  2)甲方提供工作性能良好的机械,承担正常的机械磨损,但不负责机械维修。

  2、乙方职责

  1)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当发生机械丢失或不可维修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按合同及时支付机械租赁费。

  4) 乙方负责机械使用费、机械维修费、机械用油费、铲车司机工资、福利、劳保和其它费用。

  5)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 乙方归还甲方机械时,应保证机械具备良好使用性能,如不可使用时,乙方需维修该机械至可使用性能。

  第五条、争议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使用完毕租赁款项结清后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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