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约谈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20 09:19:30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强有力地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单位安全、顺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察和安全综合管理。
2 管理职责
2.1生产技术室制定本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存在的隐患、事故等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并汇报领导。
3 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
3.1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见表格编号: 01A)。
3.1.1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所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
3.1.2 对长期存在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不力的;
3.1.3 年内被黄牌警告的单位;
3.1.4 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
3.1.5 年内发生2起恶性险肇事故;
3.1.6 发生2人以上(含2人)群伤事故的;
3.1.7 发生险肇或工伤事故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3.1.8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3.1.9 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
3.1.10 年内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2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2.1 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没按规定配备的;
3.2.2 发生轻伤事故的;
3.2.3 发生3人以上(含3人)群伤事故的;
3.2.4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3.2.5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6 隐瞒事故或故意遮盖事故真相的。
3.3.7年内被橙牌及以上警告的单位
3.3 对存在本规定第3.2条款中所列情况及存在第3.1条款情况经约见后仍不执行的单位,将由领导签发《约谈警告书》(见表格编号: 02A)。
3.4 责任单位接到《约谈警告书》后,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和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3.5 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由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生产技术室复查。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3个月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撤消约谈警告。
3.6 责任单位在接到《约谈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造成后果的责任单位,将由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根据公司、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作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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