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定

时间:2021-07-20 09:28:34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保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a.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b.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与证或单据相符;c.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爆破器材为合格品;d.来历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入库房。
3、爆破器材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仓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小型仓库0.6M,大型仓库1.3M。
5、各种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0.2M。
6、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2M,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
7、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8、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9、应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10、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1、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2、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3、促请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设施。
14、对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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