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30 09:14:34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建设工程事故,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或已有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中毒和财产损失等事故。
  1.3.2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1)I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6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处置,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共享、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建设交通委
  市建设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机构之一,作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建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从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建设工程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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