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时间:2021-08-03 17:31:51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 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是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管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对等、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均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初始分为12分,从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单。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使用伪装、非法改装的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
3.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化品车辆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不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当事人存在偷盗、偷货、非法交易并经查实的;
4.发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时向地方政府、安监等部门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损失扩大的有责事故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行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6.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未按期审验的;
7.超过道路规定速度行驶的;
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凌晨2点到5点行驶的。
9.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1795145/12164521.htm,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6.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7.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
8.在未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及罐体清洗的;
9.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停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指定停车场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安监、交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通过路面检查、电子抓拍、群众举报、行政处罚等途径,记录违规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并抄送危管办收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对信息采集到违章的企业,及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告知、约谈企业法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需在半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逾期视放弃申辩权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立刻进入黑名单。
(三)讨论审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积分清零,拟列入黑名单,期限一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危管办通知运输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向属地、交通及交警部门通报。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对其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所规定情形的,由危管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通知企业。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处理及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资格。
(二)暂时取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的作业资格,同时企业进行整改,待整改考核达标后恢复;
(三)针对偷盗现象严重的驾驶员及押运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扣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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