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时间:2021-08-05 09:11:11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2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消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 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5条 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立即上报。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6条 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对于因违反或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第7条 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维修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重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
第8条 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各类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配合、积极处理、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于因失职或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9条 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条 对事故要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
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
第12条 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章事故分类
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
第13条 特别重大事故
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
2.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3.经济损失特别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 重人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
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
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死伤50人以上;
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15条 大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
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
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第16条 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运营线列车冲突;
2.运营线列车脱轨; 3.运营线列车分离; 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7.列午擅自退行; 8.列车、车辆溜走; 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0.列车错开车门; 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3.列车夹人行车; 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 19.信号升级显示; 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 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第17条 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 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 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 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 4.凋车冒进信号; 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 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 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 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 10.列午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 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 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 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 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18条 事故苗子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列车救援;
2.在站应停列午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
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4.列车夹物走车: 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 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 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 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 10.车长或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 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 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 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 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 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 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 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 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 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 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 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 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 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 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 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 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 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 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 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 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 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 36.非吸烟区域吸烟;
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8.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 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 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 42.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 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 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 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 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 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 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 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 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 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 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 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19条 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 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运转值班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 调度员。
第20条 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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