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规定

时间:2021-08-06 09:19:47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一) 组织领导
各参建单位的车辆由分管负责人主管,安全部门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安全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制订实施细则。
(2)组织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大检查。
(3)组织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4)负责年终评比表彰。
(5)负责各类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2、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2)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
(3)具体组织安全行车竞赛,负责对表彰奖励人员审核。
(4)参加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上报事故材料。
3、车队(组)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及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出车。
(3)负责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4)负责组织车辆及驾驶员的自检年审工作。
(5)负责对驾驶员的年度考核,总结评比.表彰奖励。
(6)参与协助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 安全管理
1、车管人员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和计划修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启用报废车辆。运用科学方法,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
2、各单位应实行专人专车,建立健全派车单,车辆技术档案,责任事故登记表等制度。
3、在严寒季节工作时,对车辆要切实做好保温防冻工作。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和垫木。出车途中遇大雾、大雨、大风、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准继续行车。
4、严禁客、货混装。机动车载物应符合有关规定。
5、对购置的各种新车辆,要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技术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维修保养要求后,才能启用。
6、有驾驶证而不在司机岗位的人员,一律不准开单位公车。若有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由其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如若造成事故,其损失费用由开车人自行承担,并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7、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一律调离驾驶岗位,不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8、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开车或私自开车,凡由此而造成事故其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赔偿。
9、机动车辆的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规定。
10、加强对临时驾驶员的管理,未与车辆单位签订合同临时驾驶员一律不准开车。
(三)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整洁。必须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按照派车单出车,并做好出车前后及途中的车辆检查工作,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做好例行保养,及时将执行任务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向派车负责人如实汇报,并认真填写行车记录。
4、驾驶员在执行出车任务中,因事临时离开岗位时,要拉上手闸,采取防滑措施,锁好车门。不准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四) 驾驶员必须做到下列规定: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
2、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和无带客证带客。
3、勤检查;勤调试;勤保养。
4、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道、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及繁华地点,防行人(骑车人)突然横穿,防牲畜惊窜;防雨雾路滑翻车;防超车或障碍时抢道。
5、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状况;掌握气候影响与风向;掌握地区变化;掌握车辆、行人、乘客动态和儿童活动特点。
6、注意了解当次出车任务内容,到达地及沿途道路等情况,携带好派车单和有关证件;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传动、制动、方向、灯光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可靠;注意检查货物的包装,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当,危险品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检查车门和栏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四周有无人员或障碍物;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号牌字迹明显,携带随车工具和附件;注意在到达或中途停车过夜时做好安全停放车辆。
7、人、货装及装运三超(超长、超宽、超高)不符合交通规则规定不走;车辆制动失效、转向失灵、轮胎气压不足不走,夜间出车无大灯、指示灯、刹车灯不走;遇水漫路面未摸清情况不走;通过铁路时火车临近和路闸不放行不走;车辆有严格机件故障未排除不走;开车前身体不适,情绪不正常,不宜驾驶时不走。
(五) 水上驾驶员必须做到下列规定:
1、严格按乌东德水电站船只、码头使用暂行规定长乌勘承函字第016号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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