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06 09:20:47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集会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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