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7 08:16:53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 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持公安保卫工作与人身安全并重的思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人身安全科学管理的水平,强化管理手段,完善配套的安全管理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人身安全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分析会议制度。全处每年要召开一次年度人身安全总结分析会议,落实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随时分析会议制度;科室所队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民警人身安全分析会议。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对各个单位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台帐。人身安全各项管理台帐,由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下发,各科室、所队要定期进行填写更新,公安处将定期对各种台帐进行检查。

第三章 人身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宣教科每年度要对全处干警进行一次人身安全培训,对新招录或转岗的民警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不断提高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熟知本岗位安全工作程序、标准,提高民警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及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帐。
第十条 各科室所队每月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铁路行车安全常识。教育广大干部、民警在工作和乘坐列车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特别是总务科,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全处专、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常识教育,监督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安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安部“五条禁令”,确保警务用车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特别是治安支队,要加强对枪支警械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要加强武器警械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要求各岗位民警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广州铁路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该配枪的必须配枪,防止和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民警在携带枪支警械执行任务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被袭受害和枪支被盗、被抢等涉枪案(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民警在执法值勤中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措施,对值勤室、值班室、枪库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加固、筑牢,确保安全,同时要教育广大民警在一线执法值勤时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增强对当前治安形势复杂性的认识,提高警惕,保持高度敏感,注意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同时,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苦练基本功,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

第四章 岗位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客货派出所岗位安全标准
(一)民警在上班时间内禁止饮酒;
(二)车站执勤民警在立岗接送列车时,应站在白色安全线以内,并随时注意车站到发列车的动态;
(三)跨越站台接送列车时,必须从地道通过(未设地道的从车站安全过道通过),禁止横越股道;
(四)对于在站内发现的涉嫌爆炸物品或装置,不得随意处置,应请专业人员排爆。
(五)在清站查车过程中,民警要切实掌握列车发车准确时间,禁止追赶、攀爬正在启动或正在行驶中的列车,严防发生坠车等伤亡事故;
(六)执勤中,要提高警惕,树立敌情观念、提高自防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严防发生不法分子或突发精神性病人袭击造成的伤害;
(七)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各种警械武器装备上岗执勤,并做到正确使用各种警械武器装备;
(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第十五条 责任区民警岗位安全标准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行驶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二)民警在巡查线路时,应行走路基或两线路中间,严禁行走道心、枕木头、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
(三)横越线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
(四)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五)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两车间隙,顺线行走时,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并注意线路机车车辆和货物装载动态;
(六)在巡查线路时,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并做到注意力高度集中,严禁相互攀谈,边走边打手机,遇车进入隧道时,要提前进入避车洞;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八)其他巡线民警、保安、护路队员均要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乘警岗位安全标准
(一)乘警在出乘前、值乘中、折返站等时间段禁止饮酒,严禁酒后值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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