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7 08:18:12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或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求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收费公路上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长大桥隧安全管理需要,协助管养单位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长大桥梁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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